2012-03-23 07:27:00 我要评论
苏晓明 来源: 京华时报本报讯(记者苏晓明) 昨天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聚焦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以及众学者表示,新刑诉法与旧刑诉法相比进步明显,但个别条款仍存不足,希望用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表示,新刑诉法进步明显,首先是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其次,在规范强制措施和维护被告人利益方面也有很大进步。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同样表示,相比于旧刑诉法,新刑诉法在保障公众安全、有效惩治犯罪、提升司法文明方面意义重大。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刑诉法第73条和第83条仍是学者们的关注焦点。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表示,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与立法宗旨存在矛盾,实际上是认可了秘密羁押。
知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则称,第73条本身没有太大毛病,关键在于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以来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把监视居住分为固定住处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无论法律多么强调以固定住处的监视居住为原则,以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为例外,在现实当中都是倒过来的。“16年以来,固定住处监视居住的实际例子太少,这一条款会不会严格执行要打一个问号。”洪道德表示,第83条的问题在于通知的内容被拿掉了,包括羁押地、羁押原因等。
如果连羁押地都不知道,律师会见权就实现不了。
参与讨论的学者们表示,对于新刑诉法中的一些争议条款,须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弥补其不足。
洪道德举例说,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次问话时间多长应有明确规定,“试想,在你神志迷糊时,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人在没有睡眠的情况下会产生幻觉。”洪道德表示,刑诉法在实施中还需对很多细则进行规范。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