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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再现钓鱼执法 市民称让人搭车被认定为黑车

2012-03-29 06:29:00     作者: 陈刚 洪克非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黑的 尹默三 车主 威志 黑车司机
[提要] 3月8日下午,32岁的尹默三开着自己的威志轿车从长沙市烈士公园前往湘江世纪城与朋友聚会。对于尹默三的指控,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周运秋认为他们是便衣取证,亮证执法,是正当的打击非法营运的稽查活动。

  捎上的是运管执法队员

  3月8日下午,32岁的尹默三开着自己的威志轿车从长沙市烈士公园前往湘江世纪城与朋友聚会。当时下着小雨,途径东风路省博物馆时,他看见两名男子好像向他招手,于是将车靠边,男子问到青竹湖20元钱去不去,尹默三不知道青竹湖在哪里,说青竹湖有蛮远吧,于是对方说25元,“我根本就没想过要收他们的钱,看到外面下着雨,就说快上来吧,心想载一程也没关系,反正顺路。”

  在车上,两名乘客不断问他生意怎么样等一些话题,他说如果跑这个会饿死,这样一趟还不够一包烟钱。“我当时的想法是学雷锋做个好事,到湘江世纪城那边让他们下车,没想过要真正收钱。”

  快到长沙汽车北站的时候,乘客突然告诉他,他们是运管执法人员,要他靠边停车,他的车也被两台运管执法车前后夹住。运管人员告诉他,他们偷拍了整个过程。

  随后,运管人员开了暂扣单,将车辆扣押。

  在做笔录时,尹默三不承认是非法营运,长沙交通运输管理处第五中队运管人员说他不实事求是,拒绝给他做笔录,并要他去汽车东站第四中队找抓他的工作人员做笔录。

  之后,他到长沙运管处反映情况。一负责人称,这不是钓鱼执法,而是市交通局、公安局、监察局的联合行动。

  结果是,运管处开出罚单,对尹处以3万元的罚款。

  尹默三不服。3月12日 他向岳麓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要求运管处归还车辆并就钓鱼执法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误工费315元。

  诉状称,《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被告这种钓鱼执法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据尹默三介绍,他之前是一家报社的记者,现在也在媒体工作,怎么也不可能是黑车司机。他说当天去跟朋友聚会,不过是顺便想搭人一程而已。他的说法得到了朋友李先生的证实。

  对于尹默三的指控,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周运秋认为他们是便衣取证,亮证执法,是正当的打击非法营运的稽查活动。

  周运秋说,他们便衣取证与上海的“钓鱼执法”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不会主动去拦车,只会等黑车主动招呼,现在全国基本都是这种便装取证。

  据他介绍,当天尹默三主动停靠,并问执法队员是否要车,他们才问去青竹湖多少钱,开始说20元,尹觉得少,他们再加到25元。至于尹提出他并没有收钱,周运秋说他查了合同法,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

  便衣执法引发争议

  尹默三的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志江律师认为,尹默三涉嫌非法营运一案中有两个关键点没有厘清。一是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驾驶员没有直接回答执法者(乘客)的价格询问,而是执法者自己擅自加价至25元,凭此认定存在交易行为太过牵强,应考虑下雨的天气环境和学雷锋月的人文环境这两方面因素;二是执法者假扮乘客,并主动以20元、25元的价款对驾驶员进行引诱,执法者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违反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的钓鱼执法。

  “国家法律规定为了控制、打击特定的犯罪,可以实施此类取证方式,但也有严格的程序控制。像行政执法针对的是普通民众,与刑事侦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刘志江说。

  尹默三的遭遇并非唯一。

  3月12日,一名被长沙运管处扣押车辆的司机彭德军称,2月17日下午,他开着一辆吉利车送朋友到长沙市河西的湾镇。当时有两个人走过来,问到长沙晚报10元钱去不去,因为招待所离长沙晚报比较近,他想回去捎个人也行,于是说好啊上车。结果对方亮明身份说是运管执法人员,马上就去抢钥匙,双方发生冲突,最后车辆被扣押。

  后来,他被告知,要罚款1万元。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确实困难,回家乡打个困难证明,可以减免一部分钱。彭德军不服气,此事到现在还没有处理。

  尹的“黑的”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

  湖南师大法学院教授、湖南省程序法学会会长黄捷认为,该案中尹是不是非法营运,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他是否主动揽客,是否以前还有被抓住的情况等。如果是主动揽客,并且默认了价格,那么他具有非法营运的嫌疑。在这次事件中,如果运管人员要想取证,就作为乘客把证据取完,然后作为普通的证人举报、作证,而不能一转眼就变成执法者。运管部门打击黑车的目的是想获得一个良好的秩序,但操作中应该有法制观念,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要通过合法的方式。现代法治理念中,可以容忍个体的违法行为,但绝不能容忍公权违法和不作为。对公权力的警惕和看护,应该要超过对私权力的看护。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罗万里则认为,营运必须是司机与乘客构成的民事关系,运管人员虽然着便装,但他是在执法过程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乘客,这种民事关系不成立,因此钓鱼执法是肯定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运管人员执法时,执法主体和交易主体必须分开。执法行为的手段与目的必须相称,对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而不是通过引诱导致违法继续发生。

  3月27日,记者了解到,尹默三被扣押的车已被放回。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律师刘志江称,他们将要求长沙市法制办对此行为进行确认,运管处必须将此前类似执法的案例公示。

  他说,已有一些车主与其进行联系,拟进行类似法律诉讼。

  3月28日,长沙车主林先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他自己和尹默三的遭遇非常相似。不同的是,他是被“钓”到了湘潭。

  林先生说,他掌握的情况是,20多个和他类似遭遇的司机中,有80%是在3月6日那一天,在长沙市同一个地点,被“钓”到湘潭,执法人员都是湘潭市执法监督局的。他们这些司机都被处以2.8万元罚款,罚款单位是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调整出租车行业管理政策方能破解“黑的”泛滥难题

  官司打得如火如荼,但长沙市区道路上的“黑的”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

  3月24日至27日,记者分别在长沙市五一路大成酒店附近、雨花区环保学院等地多次乘坐“黑的”进行体验,发现在城区中心地带和二环外的一些主要街口处,从事非法营运的“黑的”非常多,也没有看到执法人员的行踪。

  24日21时许,记者在五一路新世纪百货门口的公交站前看到,马路上停着2、3辆“黑的”,每逢有人过来等公交车时,车主即大声吆喝、侃价。25日17时许,记者与新华社一记者乘坐一辆捷达车型的“黑的”前往湘江世纪城。原来谈好的20元价格途中涨到了25元,到了目的地后,车主拿出两张100多元的过路过桥费单据充作报销车票。

  湖南天戈律师所的邹润琦说,他今年年初乘坐高铁来长沙探访好友,在雨花区坐了一辆比亚迪车前往芙蓉区政府。上车后他才发现车主是个无腿的残疾人,车上安装了一套操作装置,以便司机用手控制汽车。“他蛮有信心的告诉我会很安全,而且没人查,因为他们是残障群体。”

  据观察,加入这一行列的车主数量呈上升趋势。

  26日中午,在送记者从定王台去附二医院的途中,一名开着比亚迪的“黑的”车主称,他是去年开始“搞该咋路的”,因为上下班时长沙的出租车非常难打,加之主要道路上又在修地铁,阻塞严重,市民打到出租车基本靠运气;他一年下来感觉还不错。

  他说,目前长沙的“黑的”至少以百计,这不包括一些开着被淘汰的士冒充出租车的群体,一般而言被运管人员查获的概率不大。

  如何解决“黑的”肆虐和出租车难打的问题?当地媒体的调查表明,有62.3%的人表示希望增加出租车数量。但有知情人士称不可行:长沙目前出租车总量经过去年9月听证调整后,总数近7000辆,应该在饱和状态,长沙出租车司机和车主的收入在省会城市中也属偏下的程度。如果再增加,势必会引发出租车行业的不满。真正要破除这一难题,关键还是该在减少出租行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份子钱”上入手。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罗万里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说,目前国内各大城市都面临相同的问题,理想的解决办法应该是从政府调整行业管理政策、降低出租行业的运营成本入手。因为现行的管理是将出租行业作为一个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政府通过确定出租公司及车辆号牌的方式,实行这一公用事业的管控。但因为出租车公司这一层级的存在,不仅极大抬高了车主和司机的成本,也增加了有关部门权力寻租的可能。通过完善资格审查、注册监管,完全可以实现由主管部门直接管控出租车车主。如此一来,增加出租车数量的条件已具备,“黑的”泛滥的市场基础就会消失;同时,降低出租车的收费也可惠及市民,进而影响其对出行方式的考虑,推动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

  本报长沙3月28日电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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