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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订房屋租赁条例:禁租给无身份证人员

2012-03-30 15:27:00     作者:    来源: 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草案;出租人;连带责任;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修订草案;承租人
[提要]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签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登记备案……昨日,笔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正在分组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简称“草案”)中发现,法规修订时取消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设定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草案提出,出租房屋,房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治安信息”,还要承担一系列“连带责任”。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签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登记备案……昨日,笔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正在分组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简称“草案”)中发现,法规修订时取消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设定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草案提出,出租房屋,房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治安信息”,还要承担一系列“连带责任”。

  租赁房屋主体扩大

  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流动人员”

  记者注意到,草案将原先《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去掉“流动人员”的限定,改名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并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和境外人员,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流动人员”。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称,此举主要考虑到当前广东大量存在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的现象。他说,随着城市房价的高企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将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居住。将租赁房屋的主体扩大到全部租住人口,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有助于防止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新设治安信息报告制

  房东出租转租停租均要在限期内报告治安信息,未及时上报可罚款

  草案显示,广东将取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新设定治安信息报告制度。现行的规定下,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流动人员,先要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草案去掉了“许可”环节,增加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草案要求,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转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报告。

  草案提出,未及时做到上述这些,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草案规定,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出租人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郑东表示,治安信息报告制度有利于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机构及时了解租住人员的变动情况,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的问题。

  个人信息如何保证不被泄漏?草案明确,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否则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此,有人大代表认为处罚太轻。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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