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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维持蒲日新汤成奇案一审判决

2012-04-16 19:30:00     作者: 魏本貌, 蒋岩岩、胡佳佳    来源: 人民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汤成奇 一审判决 高院 受贿罪 一审法院
[提要]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蒲日新、汤成奇两案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对汤成奇、张晓华的死缓判决,江西高院将报最高法院进行复核。

  人民网南昌4月16日电 (记者 魏本貌,通讯员 蒋岩岩、胡佳佳)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蒲日新、汤成奇两案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今年1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蒲日新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蒲日新(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江西省交通厅原厅长兼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原董事长)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15万元、港币5.2万元,赃物金条一根、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今年1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成奇等5人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三罪并罚,判处汤成奇(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县委原书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晓华(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党委原书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罗辉(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原局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许国文(南昌市丰和建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熊丽舜(南昌市恒昊实业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汤成奇之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蒲日新、汤成奇两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按照法律规定,对汤成奇、张晓华的死缓判决,江西高院将报最高法院进行复核。

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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