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7 07:17:00 我要评论
来源: 中国政府网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物价工作。去年以来,政府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通过采取一系列稳价格、强监管、安民生的措施,物价快速上涨的势头得到遏制。但由于物价受多重因素影响,今年稳价安民的任务十分艰巨,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四个重要关系。
一、稳定物价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如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的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艰难选择。我国社会各界对这一关系也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中国可以同时实现高增长和低通胀,就像本世纪初的2000—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增长1.2%。现在看来,那段时间的“高增长、低通胀”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美国信息技术创新带来的“新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是特殊现象,不是经济运行的常态。希望中国长期保持“高增长、低通胀”,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统计分析表明,改革开放33年,经济年均增长9.6%、价格总水平年均上涨5.4%,其中1978年至1999年价格总水平年均上涨7.1%。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将长期面临“两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价格出现上涨趋势不可避免。二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资源占有率低,资源性产品价格、劳动力工资和环境保护成本等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据统计,2005年到2010年,我国工业企业原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累计上升了42%,土地交易价格累计上升了79.2%,农村用工成本累计上升了1.36倍。这些成本,迟早都要反映到最终价格上。
需要强调的是,物价上涨与通货膨胀虽有联系,但绝不能简单地把物价上涨等同于通货膨胀。在经济转型、快速发展阶段,适度、温和的物价上涨不仅是难以避免的,也应是可以承受的。我们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需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这在客观上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城乡居民生活成本,造成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但只要物价涨幅控制在合理区间内,明显低于经济增速,明显低于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那么,这种可控的、温和的物价上涨就是社会可承受的,也是宏观政策可接受的。
对此,人们可能错误地理解为这是一种“通胀无害论”,甚至是“通胀有益论”。实际上,我们强调的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难以避免,这恰恰说明了保持物价稳定的艰巨性与复杂性,说明了稳定物价工作的长期性。
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通过调放结合,逐步放开了数以万计的国家控制的商品价格。目前,90%以上的生产资料价格、95%以上的生活资料价格已由市场决定。但在现实中,对于价格形成仍存在片面认识。一种观点是既然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就不应该“管”价格;另一种观点是“政府万能论”,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这种观点重新抬头,在不少领域还有所强化。因此,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分必要。
首先,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改革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价格的市场信号作用、经济杠杆作用,更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今后,要继续坚持市场化的方向,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打破垄断,促进价格合理形成。能够放开的价格,要创造条件进一步放开;暂时不能放开的,要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其次,市场失灵并不等于政府万能。市场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和危机时,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市场缺陷,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但要注意,克服市场失灵,不是由政府替代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府的规划、引导、调控固然重要,但根本上还是要靠市场的作用,特别是要靠价格信号的变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第三,要认真总结政府调控监管的经验。近年,我们在应对价格上涨、推进价格改革的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积累了新的经验。对于这些政策措施,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哪些是短期性、应急性、阶段性的措施?哪些是长期性的政策取向,需要逐步机制化、法制化的?短期的政策措施什么时候退出,如何退出?这些都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在价格工作中,我们既要重视政府定价方面的工作,也要重视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在市场价格调控监管方面,既要重视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也要重视对价格行为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具体来说,在生产领域,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商品,主要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于实行最低保护价的商品,要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克服市场的盲目性。这些年来,我们采取的约谈、价格监督检查、生猪调控预案等,都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制定生猪调控预案目的就在于防止生猪生产的周期性波动,防范生猪生产大起大落导致的价格大涨大跌。在消费领域,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自然垄断的行业,要进一步加大监管的力度,完善定价规则,通过征收特别收益金、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手段,防范经营者牟取超额利润。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加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在重要商品价格出现过快上涨时,要通过补贴、临时价格干预等多种形式缓解物价上涨对相关群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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