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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定义取证量刑成难题

2012-05-07 07:02:00     作者: 王梦婕 许文苗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举证责任分担;立法计划;家事;rsquo;lsquo
[提要]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则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  但蒋月娥同时表示,给家庭暴力这个“家事”单独立个法,一路有不少“拦路虎”。

  《反家庭暴力法》纳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详解——

  立法“反家暴” 谁是拦路虎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北京女子董珊珊新婚不久被殴致死……近年来,类似可被贴上“家庭暴力”标签的“家事案”频现报端。但或许不久后,这些“家事”将有专门的法律来“管”。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全国妇联获悉,一部专门针对此问题的《反家庭暴力法》箭在弦上。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期透露,“反家暴”立法已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此前,全国妇联已连续5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将反家暴问题“入法”的建议。

  有多少家庭正在被“家暴”阴影笼罩?“家暴”是不是不可外扬的“家丑”?国家为何要立法管“家事”?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01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蒋月娥表示,“但困难首先在于,一些人对制定专门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还有疑虑。此外,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困难、适用罪名有争议等,是目前反家暴立法中几道较难解决的坎儿。”

  每个家庭都可能隐藏“家暴”

  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蒋月娥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受害者不仅是妇女,还包括相当数量的儿童和老人。”蒋月娥表示。虽然没有全国性统计数据,但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暴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而且,家暴的施暴者不受年龄、性格、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的影响,任何家庭,都可能隐藏‘家暴’。”她说。

  以女性遭受“家暴”为例,全国妇联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开展了全国性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的女性,占到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对方殴打的女性有5.5%,农村和城镇分别占7.8%和3.1%。

  10年前,同项调查的结果是16%。她分析指出,虽然比例提高的原因比较复杂,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站出来说话”恐怕是原因之一,“但24.7%这个数字至少说明,目前国内已有1/4的妇女成了家暴的受害者,这个比例已经不低了。而且考虑到有些受访者不愿‘声张’,实际的家暴发生率可能更高。”

  家暴的阴影不仅笼罩着妇女,在一些家庭,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也是家暴的“牺牲品”。

  虎妈、狼爸,如今打骂孩子作为一种“教育手段”颇有根基,而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被虐待、遗弃的事件,也日益增多。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去年,深圳公务员殴打父母一事余波刚平,今年,四川一名4岁女童因教育问题而被家长一掌打死、云南一家长因孩子没写作业而将6岁儿子活埋……类似儿童被家长殴打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事件,屡见报端。

  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2004年起,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年均有4万到5万件,去年占到婚姻家庭类投诉的25%。“其中,反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来电,占家暴来电的5.4%,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子女暴力的占2.2%。”

  “家庭暴力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多的家暴在从一般的打骂,发展成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蒋月娥提供的资料显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

  全国妇联5月2日发布数据称,在其2011年年底开展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中,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25名受访者中,有86%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84.9%的人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项立法。

  尽管家庭暴力人人喊打,但蒋月娥坦承,真要为它单独立法并不容易。其中,思想障碍是第一道“必须迈过的坎儿”。“有人认为家暴属于个人家庭内部的私事,国家不应当干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则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了专门的负责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政府机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甚至还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家庭暴力也已经导致了严重社会问题。还不采取有力措施,就会犯‘见事迟’的错误。”王世洲说。

  然而,蒋月娥表示,由于家庭暴力一般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并远离公众视线,传统上一直被大家视为“家庭内部纠纷”、“家丑不可外扬”。在上述调查中,1025名受访者里,也有4.6%的人至今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不违法”。

  此外,“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已经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出现。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禁止“家暴”有原则性规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28个省(区、市)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多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这么多法律都写了“反家暴”,有必要再单独立法吗?

  “这些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事先预防’,大多只起到警示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蒋月娥说,“而地方性的法规又缺少上位法,对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暴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很轻的处罚措施。”蒋月娥举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比如,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也都存在分歧。“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暴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对‘以暴制暴’的杀人案件,法院判决差别也很大。”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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