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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14条意见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2012-05-26 07:30:00     作者: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民间投资 指导意见 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监管 国有企业改制
[提要]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务院国资委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务院国资委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现途径和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即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国资委空降格力董事遭否

  本报综合消息 据《每日经济新闻》:25日,在格力电器股东大会上,大股东与机构、散户激烈博弈,由国资委空降的提名董事周少强因遭到机构、中小股东激烈反对,最终被否决。
  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表示,他将正式结束董事长任职。大股东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明珠、周少强、鲁君四、黄辉为董事候选人。
  朱江洪表示,自1988年始,他已为格力服务了24年,并为此投入了全部精力,现在退下来要给年轻人在台前表演的机会,让他们得到更好的锻炼。“在之前几十年的工作中,我可以说是惶惶不可终日,有一点风吹草动就睡不着,现在我仍然不服老,可能会开始新的事业。”
  对此,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表示,格力在多年发展中,经历了许多无法预计的问题,有时候甚至是非常突然的,这对格力的管理层提出了考验。对此,有机构投资者认为,珠海格力集团拥有格力电器不足20%的股权,却提名4位董事,并且直接由珠海国资委空降周少强担任董事,这反映了格力集团一股独大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善。
  由于周少强并没有参加股东大会,因此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质疑,“我们怎么能选择一个根本不了解的人来担任格力集团如此重要的职位?”有投资者说。
  经过现场投票,机构和中小投资者最终联手否决了国资委空降的董事候选人周少强。

促国资民资共同发展 避免歧视民资是亮点

  国务院国资委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这些新政策有哪些新看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
以产权为纽带引入民间投资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是要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本质上是产权与产权相互结合、彼此流转的过程。通过这种市场化结合和流转,促进国有经济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产权不进行流动,就不能实现资本在市场流动中增值。以前国有企业之所以大面积困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有产权不能流动,固定、僵化的产权体系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指导意见》不仅仅是针对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
  对于备受关注的在垄断行业引入民间投资为何没有出现在国资委的实施细则中,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表示,在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中,只有产权管理涉及民间投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国资委只能以产权为纽带引入民间投资。
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为新亮点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王志钢认为,这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是14条具体意见中的两个新亮点。“以前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或产权时,有些转让方会习惯性地寻找大的、熟悉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在招标中,他们可能会只邀请少数几家国有企业来投标,甚至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公开排斥非国有企业。”王志钢说,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无疑会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平等竞争机会。  (据新华社)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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