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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未成年幼女遭性侵 嫖宿幼女罪被指纵容犯罪

2012-06-07 14:36:00     作者:    来源: 央视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嫖宿;嫖宿幼女罪;性行为;未成年少女;刑法;张泉灵;强奸罪
[提要]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新闻1+1》2012年6月6日完成台本

  ——未成年人保护,有法无法?

  节目导视

  解说: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不断出现的未成年幼女被性侵案件,到底折射出了什么?

  画面解说:

  今天上午贵州习水县一起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永康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吴文伟:

  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市某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

  解说:

  是嫖宿还是强奸?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废除,激烈的争论背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注意什么?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新闻1+1》今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有法无法?

  主持人 张泉灵:

  你好观众朋友这里是正在直播的《新闻1+1》,我是主持人张泉灵。

  明天高考,明天就要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峰会特别为高考推迟了半个小时,好给考生们让路,我相信听到这样一条消息很多的考生和家长是大大的松了一口气,我们是非常的清楚,其实孩子的大事就一定是家庭的大事,孩子的希望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所以家庭和社会需要给孩子更多的保护。而就在今年的六一节之前,一份叫做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一个公开的报告正式出台了,从这份报告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人这件事情依然是任重道远。

  解说: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山西略阳、河南永城,面对一个个还不满14岁的受害者,面对一起起不段发生的类似案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正在引发全社会越来越激烈的争论。

  而几天前刚刚发布的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也将儿童不断遭受性侵列入其中。这份名为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结果的报告,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共同发布,所选出的是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一年间,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

  而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也被列入其中。4名村镇干部,一名12岁的少女,发生在陕西略阳县的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舆论的讨论至今没有停止,而类似事件却又不断上演。

  张泉灵:

  其实这次评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十大事件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角度来做一个分类,第一个类别就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和需要进一步理清和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像大家去年议论集中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和未成年的流浪者的救助工作,也包括现在依然存在争议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的事件。

  另外的一个分类就是已经有了法律和法规,但是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可能进一步的细化,能够让这件事情落到实处的,像免费午餐计划,像佛山女童小悦悦遭碾压之后无人施以援手的案件,也包括广州7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的后续的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像《中国留守儿童日记》一本,由真正的留守儿童写下来的书而引发了思考,也包括中学生偷换升旗仪式演讲稿抨击教育制度,这都是一个事件引发了对中国儿童未来发展思考,这样性质的事情,所以这十件事我们可以用三个类别加以区分。

  回到刚才说第一个类别,在这个类别当中我相信公众舆论的焦点目前都会集中在这样的事情上,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为什么这个事情会特别的引发关注?我想有两个基本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实行从法律的层面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因此需要讨论像从这个强奸罪当中把“嫖宿幼女”罪单独分离出来,到底是纵容了一个恶行,还是说法律更加细化了是法律的进步,这样的争论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第二个原因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像轮奸或者强奸少女的事情,被最后法律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已经连续三年出现在了这样一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的名单当中,连续三年不同的地方都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我们通过一个短片详细了解一下。

  解说: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向区别,自“嫖宿幼女”罪单独设立以来,废存之争就一直不绝于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教授 王志祥:

  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嫖宿幼女”的情况下,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从立法角度看视为被害人不合适,所以在立法的层面,把“嫖宿幼女”罪设定带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当中。

  解说: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妇联副主席甄砚就提出,将“嫖宿幼女”罪进行废除,以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伤害。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行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行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引起舆论的争论。

  王志祥:

  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实践当中很多场合由于只能(最多)判15年,从而导致社会公众认为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法律力度不够。

  解说:

  那些将黑手伸向未成年少女的人,他们的行为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宿?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认为,奸淫幼女跟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王志祥:

  幼女本身对于自己的性承诺是不能够负责任的,所以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失足的幼女比普通的幼女更值得在法律上加强保护。

  解说:

  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张泉灵:

  我们来看一下当时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这个事件,入选过去一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名单当中,评委会有这样的评定,他说不管是从法律的规定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当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行为人民保护幼女所需要的力度来看,都应该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来从重处罚,这是当时评委会推选它进入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最主要的理由。

  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下,这两种罪名到底有多大的区别,首先来看一下《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是这么规定的,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从重处罚。那么从重处罚可能最高的刑法就要到死刑了。

  另外,360条的“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可以看到两个不同的罪名它的量刑是由很大的差别的,从这个量刑的差别来看,我们来看为什么此类事件都会高度挑战公众的承受能力,再成为公众舆论的一个风口浪尖的核心,我想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此类事件不管最后的定性是强奸幼女还是“嫖宿幼女”,其实都已经远远突破了公众的一个道德的底线,在普通公众的心目当中,这个事情就是罪大恶极,居然“嫖宿幼女”罪来处理的话,在法律上这个事件居然是罪不够大,恶也不够极,所以当观众的心目当中出现了这样的矛盾的时候,就很难被接受,也因此一再成为舆论的焦点。

  到底这样的法律存在着什么样的争议,现在应该如何来处理?接下来就来连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同时这个佟先生也是起草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的一个主要的负责人,佟先生我们也听到了另外一面的声音,也有法律专家说这个事情其实是法律的一个细分和它的进步,因为“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觉得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因此如果细分开的话是法律的公正的表现是法律的进步,您的观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佟丽华:

  我完全不同意这种看法,抛开我们说的强奸罪“嫖宿幼女”它的量刑的上限的区别,也就是“嫖宿幼女”最多是十五年,但是强奸罪可到无期徒刑、死刑,抛开这样一个刑法的差异,最关键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一种儿童的视角,也就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必须受到特殊的保护,比如说我们说不能卖烟、酒给未成年人,如果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从这个角度来说孩子他之所以是未成年人就因为他心智还不成熟,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应该给他以特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不能把嫖宿这样一个,应该说整个社会从道德上不认可的有人说是肮脏的词,放在一个孩子的身上,这是非常不合适的,这个罪名本身我们认为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一种忽视和侵害。

  张泉灵:

  您觉得这个罪名的存在其实是对受侵害的孩子的二次打击?

  佟丽华:

  是这样。

  张泉灵:

  另外从记者的调查来看,我们现在也发现了这样的状况,就是在某些地方可能比如说嫖宿幼女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甚至它会成为当地的一个不良的社会风气,当地甚至比嫖宿更轻的一个词,说要找一个年轻的情人而已,您怎么看?

  佟丽华:

  这个恰恰说明有了嫖宿幼女这样一个罪名以后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一般概念上从社会的角度说,我们嫖娼的这种行为,大家更多认为是一种违反行政执法的行为,相对来说社会上比较普遍地认为是比较轻的行为,但是如果强奸罪的话,它是一个严厉的刑事犯罪,大家就是从这两个罪名一个简单的常识的理解,会认为强奸这个罪名不可触碰,可是嫖宿这种行为相对来说有些人认为无所谓,正是因为这样的心理导致嫖宿幼女这样的罪名使更多的社会公众认为,即使她是幼女也是一个比较轻的行为,所以从这种角度来说,对幼女行使保护的法律震慑功能被弱化了,使更多的人可能是铤而走险去对幼女构成严重的伤害。

魏鹏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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