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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严禁各地歧视民间投资项目

2012-06-09 06:56:00     作者: 赵鹏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民间投资发展 投资主体 创业投资 转贷 专项建设
[提要] 政府性资金将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发展。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本报讯(记者赵鹏)政府性资金将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昨天,发改委、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政府采取补助贴息支持

  通知明确了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禁对民间投资设附加条件

  通知强调,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各地方、各部门要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各地抓紧制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政府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地方、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公开透明,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赵鹏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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