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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劳务派遣拟同工同酬

2012-06-26 17:08:00     作者: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 修正案草案 劳动关系 审议
[提要] 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它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广网北京6月2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它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对于维护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攻克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

  乌日图: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

  乌日图指出,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乌日图: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同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乌日图:包括将注册资本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乌日图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要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这次提交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规定,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乌日图: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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