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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幼女被逼卖淫案终审判决 2人被判死刑

2012-06-27 07:04:00     作者:    来源: 东方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被逼卖淫;被判死刑;嫖客;终审判决;幼女;乐乐
[提要] 在该案卷宗材料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公然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2011年3月,永州中院对7名被告人一审宣判,休闲屋老板娘秦星和周军辉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时7名被告人赔偿乐乐20万元。

  在该案卷宗材料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公然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这一行为被法庭识破并经早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后,迄今,仍无人被追究刑责。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湖南

  在未成年少女频遭性侵害的背景下,一起5年前发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的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详见早报2012年2月22日A19版),日前终审判决。7名被告中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无期徒刑和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昨日,早报记者独家获悉:除上述获刑的被告外,众多对幼女乐乐(化名)实施性侵害的“嫖客”未被提起公诉,而涉嫌协助本案主要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的当地看守所民警,也未被追究刑责。

  精神赔偿要求被驳回

  终审判决前,乐乐的母亲唐娟上诉,希望7名被告都被判死刑,并根据乐乐受到的重大身体和精神伤害,提出了184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法院未予支持。

  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此前永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乐乐被逼卖淫案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这也是该案历经两次重审之后的第四次判决。

  2006年国庆节,不满11岁的乐乐被朋友周军辉以看影碟为借口,骗到一家出租屋强奸。在周军辉威胁下,乐乐被迫辍学,并被带入秦星等人经营的休闲屋,被逼卖淫,3个月内接客100余次,并在当年12月的一天里,惨遭四人轮奸。医学鉴定显示,这期间,乐乐染上了性病并出现严重的应激性精神障碍。

  两年后,该案由永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乐乐及其母唐娟与6名被告均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随后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9年2月,永州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再次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认定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度发回永州市中院重审。

  2011年3月,永州中院对7名被告人一审宣判,休闲屋老板娘秦星和周军辉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时7名被告人赔偿乐乐20万元。

  这次判决后,双方依然提出上诉。今年2月21日,湖南省高院在永州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和北京律师胡益华,为乐乐无偿代理了此案。

  据甘元春律师介绍,终审判决前,乐乐的母亲唐娟上诉,希望7名被告都被判死刑,并根据乐乐受到的重大身体和精神伤害,提出了184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法院未予支持。

  一“嫖客”被拘15日

  得知乐乐被逼卖淫后,唐娟在休闲屋附近捡了十几天垃圾,并将女儿解救出来。此后两个多月里,唐娟多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竟无人受理。

  5年来,“休闲屋”老板的残暴、嫖客的凶狠、警察的冷漠、法院一再的重审,让发誓为女儿讨回公道的唐娟心力交瘁、备受折磨。

  甘元春透露,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唐娟不断申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此案侦办及诉讼过程中,当地司法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令母女二人受到了严重的‘二次伤害’”。

  据早报记者了解,得知乐乐被逼卖淫后,唐娟在休闲屋附近捡了十几天垃圾,并将女儿解救出来。此后两个多月里,唐娟多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竟无人受理。直到唐娟“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后在湖南省公安厅领导直接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彻查该案。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秦星、周军辉、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被立案侦查。

  在起诉阶段,唐娟多次要求将警方掌握的“嫖客”同案起诉,但未获公诉机关支持,最终除此次被判刑的被告人外,众多对乐乐实施性侵的人未被提起公诉。

  早报记者在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发现,一名叫蒋其猛的“嫖客”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言,证明其曾于休闲屋老板秦星手中花150元将幼女乐乐带出,并在某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但这名“嫖客”仅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此外,甘元春、唐娟还告诉早报记者,在该案卷宗材料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公然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这一行为被法庭识破并经早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后,迄今,仍无人被追究刑责。

  今年2月21日早报记者获得一份“关于报请对在押人员秦星依法从宽处理的报告”。

  报告称,2007年6月12日下午5时46分许,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唐爱国在巡视中听见秦星所在的14号监室有人大声呼叫,后了解到在押人员周兰兰借上厕所之机,“用一件囚衣一头挂在放风墙的钢网上,一头套住自己的脖子,双脚离地,正实施自杀。”秦星及另一在押人员立即上前抱住周,成功制止了其自杀行为。

  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唐爱国以及该看守所另外13名在押人员,还分别于当年6月15日和6月13日为此出具了书面证明。

  在去年3月永州市中院的庭审中,秦星的辩护人也以此为据,请求法庭从宽处理。但永州市中院根据2007年6月12日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认定“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上吊条件”。法院在对周兰兰调查时,周也明确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

  永州中院认为,“秦星为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有悖于法律。”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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