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3 16:06:00 我要评论
马玉忠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黑龙江有关气候资源条例引争议
谁有权解释 《宪法》?
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下称《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等。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网友调侃,以后是否吹吹凉风、晒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才行?更有媒体质疑,《条例》的出台随意扩大行政审批权限,是为了“寻租收费”。
有学者担忧,《条例》的出台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会增加相关运营商的成本,不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
牵强回应
哈尔滨某电力工程公司总经理方建刚告诉记者,《条例》的颁布,对一些风电厂商和太阳能厂商来说,意味着今后在黑龙江要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的相关业务又多了一个审批部门——气象部门,因为《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需要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6月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对上述质疑做出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对于设立行政审批门槛,进行“寻租”猜测,马绪清回应,《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马绪清表示,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有“违宪”之嫌
法学界权威人士表示,该《条例》不但违背了常识,还有违宪之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宪法》第九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归属问题,只是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则认为,风能和太阳能并非是矿藏、森林等自然生成的资源,需要现代科学技术进行转化,且这类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宜轻易划分为自然资源。
对此,张千帆认为,地方人大立法考虑到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个进步,但对《宪法》的解释权,却不在地方人大和政府手里。“根据《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其他机构、学者等的解释,只能是理解,没有法律效力。”
“如利益受到影响的主体认为这样界定不妥,应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出解释。”张千帆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针对黑龙江的《条例》,如果利益主体主张,则是启动立法审查的一个机会。他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对《宪法》第九条做出解释,明确风能和太阳能的权利归属问题。
归属权界定荒谬
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在其微博上表示,根据《物权法》,虽然一些无形的自然力(如电力、热能、光线等)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前提条件是这些自然力必须能为人所控制,如天空中无拘无束的空气,火山口散发出的热能等,由于人类无法控制,不能视为民法上的物。
刘俊海认为,从国外经验来看,风和太阳光即便是财产,也只能是私产,应该根据谁开发谁拥有谁获利的原则,来确定其归属权。
6月21日,他撰文表示:该举措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地方立法,而且对其他地方和部门的权力扩张具有传染性,也事关企业与公众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该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从行政法角度看,该条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混淆了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该条款也违反了普通民众的法律逻辑,堪称荒谬。
刘俊海反对黑龙江的做法。他认为,按该逻辑,空气会变成国有资产,老百姓以后不得自由呼吸空气,因涉嫌侵占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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