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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慎用少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012-07-18 06:49:00     作者: 张蔚然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强制措施 羁押 慎用 最高检 必要性
[提要]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17日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表示,检察机关要摒弃封闭神秘的传统思维和办案习惯,提高开放、透明条件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能力,坚持慎用、少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中新社上海7月17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17日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表示,检察机关要摒弃封闭神秘的传统思维和办案习惯,提高开放、透明条件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能力,坚持慎用、少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邱学强指出,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新规定,提高了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也提高了突破案件、证明犯罪的难度,要增强更新执法理念、转变侦查方式、完善侦查机制、提高侦查能力的紧迫感。要提升依法综合有效运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能力,坚持慎用、少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在会上也就强制措施指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对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坚持“不采取”;能采取低强度措施的,不采取高强度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随着诉讼进展和案情变化,要对“必要性”进行审查,该变更的要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邱学强说,要适应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运用证据上来。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构建完整的、稳固的、多层次的证据体系。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

  邱学强指出,侦查部门必须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内外部监督制约;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要严格办案纪律,对违法办案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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