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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辞职免职官员1年内不得任同等职务

2012-07-19 06:40:00     作者: 钱伟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实施办法 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 免职 领导职务
[提要] 安徽省日前出台《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了决策过程、本职工作、行政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干部选拔任用等五大类问责情形,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本报合肥7月18日电(记者钱伟)记者今天从安徽省纪委了解到,安徽省日前出台《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了决策过程、本职工作、行政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干部选拔任用等五大类问责情形,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规定,对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突发事件处置失当、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不及时查处下属违纪违法、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五大类21种具体情形将提出问责,而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问责调查人员,甚至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情况,将从重问责。

  《实施办法》特别提出,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党委在研究决定前,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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