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本站搜索:

主审法官否认黎庆洪案是“黑打”

2012-07-25 06:42:00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辩护律师;小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辩护人
[提要] 答:在1月份的庭审中,个别辩护人提出“审判长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公正审理,应自行回避”的申请,要求审判长回避。答:本案公诉机关举证阶段,法庭根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申请,依法发出出庭通知书传唤321名证人。

黎在审判庭审现场(2012年1月9日摄)。新华社记者 刘续 摄

  依法审判 不枉不纵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审判长——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黄敏接受记者采访,就该案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黎庆洪案无论是在1月份庭审期间,还是6月份恢复庭审后,都有辩护律师提出小河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小河区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案件庭审中,有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依法予以驳回。本案曾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案件重新移送到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案被告人由17名增加到57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指定由小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此,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问:该案在1月份庭审的时候,4名辩护律师被驱逐出法庭,此事一度引起热议。请问,你当时作出这个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1月10日上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有三名律师未经审判长许可强行发言,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再予训诫均无效,为使庭审正常进行,必须依法指令法警先后将三名律师带出法庭。1月12日上午,又有一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经法庭训诫,竟无理声称“警告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只能依法指令法警将其带出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可以强制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拘留。由于这四名律师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法庭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有一名律师在法庭突然“昏厥”在辩护席上,审判长当即通知医务人员跟随法警进入法庭,将该律师送到医院。

  问:在1月份的庭审中,有的辩护律师利用手机微博直播庭审情况,这引起了一些争议。律师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答:目前法律对微博播出庭审尚无明确规定。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由于当时没有出现微博这一事物,故没有也不可能对微博播出庭审作出规定。但从该规则的本意来看,律师未经许可利用微博播出庭审的行为是不能允许的。何况律师出庭履行的是为被告人合法利益辩护的职责,庭审中对外直接报道庭审,与其应当尽职尽责履行的法定职责无疑也是有违的。出于这种考虑,法庭对辩护律师用手机拍照和进行微博播出庭审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无不当。

  问:此案在1月份和6月份以后的庭审中,都有个别辩护人、少数被告人申请审判长或合议庭回避,他们的申请理由成立吗?

  答:在1月份的庭审中,个别辩护人提出“审判长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公正审理,应自行回避”的申请,要求审判长回避。这一理由律师也应当知道并非法定的回避事由,法庭依法当庭驳回了该申请。考虑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复议申请,合议庭还是休庭请示了本院院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法定事由的规定,小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审判长回避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故依法予以驳回。

  6月份恢复庭审期间,有三名被告人以法院工作人员曾要求他们解除与外省律师的委托关系为由申请合议庭回避,合议庭遂宣布休庭。小河区法院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结论是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故小河区法院院长作出了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三被告人随即提出复议申请,小河区法院院长依照法定程序,再次依法作出了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问:有传闻说法院做工作解除部分律师委托关系,是否有此事?

  答:委托或者拒绝律师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本案延期审理后,有13名被告人向小河区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出解除与部分律师的委托关系,拒绝他们继续为其辩护。小河区法院接到申请后,及时通知了被告人家属和相关律师,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这有被告人书面申请、部分被告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为证,况且被告人有解除外省律师委托关系的,也有解除本省律师委托的情况。所以,不存在法院做被告人工作使他们解除与部分律师委托关系的问题。

魏鹏

editor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