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7 14:52:00 我要评论
车丽 来源: 中国广播网中广网北京7月27日消息(记者车丽)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昨天(26日)发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规范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统一明确了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
对于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况的,则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嘱特别补助金。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杨国英:不属于那几种情况的,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正排职的工资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
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因负伤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以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杨国英:政府开发的一些公益性的岗位也要给予见义勇为人员一些优先优惠,如果从见义勇为人员个人想搞个体经营的,我们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优惠。
同时,《意见》规定,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的优待。
作者: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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