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8 09:34:00 我要评论
常红 来源: 人民网人民网贵阳8月7日电
(记者 常红) 记者今日从贵阳举行的“全国老龄宣传工作”会议上获悉,全国高龄补贴制度已在多个省份全面建立,目前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15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900万高龄老人。
记者了解到,截止2011年,我国有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近2000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近年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使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
全国老龄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全国老龄办主任李立国此前曾表示,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在“老有所养”方面,全国老龄办将协调推动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拓展老年优待领域和范围,扩大高龄津贴和老年补贴。
15省区市普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据了解,在全国省份中,宁夏自2009年在全省普及高龄老人津贴制,作为西部并不发达的省份之一,成为推动老人津贴制度的“吃螃蟹”的首推者,宁夏在全国赢得了良好口碑。近年,其他省份也相继借鉴推广此政策,已做到普惠型的省份已经达到15个,另有一些省份也在一定范围内试行。
2009年5月7日,宁夏决定在全区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区。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均可享受政府给予的高龄津贴。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300元、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80—89岁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高龄津贴。津贴发放标准随着老年人年龄段按年份调整,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北京市自2008年开始,决定为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津贴,90—99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津贴,高龄老人的津贴待遇水平随本市经济财政水平进行调整。而对80—89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补贴。
上海市规定,农村常住户籍2007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不包括已享受城保、镇保和征地养老待遇人员),其中60-65岁,每人80元/月;65岁以上每人100元/月。居住满30年且本市城镇户籍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其中,65-70岁每人400元/月;70岁以上每人500元/月。独居或纯老家庭本人每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本市户籍城镇80岁以上老人,其中,轻度失能老人每人150元/月;中度失能老人每人200元/月;重度失能老人每人250元/月。100岁以上老人每人300元/月。
天津80岁以上老人超过24.2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达14.9%。据介绍,天津市早在2011年就开始为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津贴的额度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上调。天津规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保障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市20年以上户籍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补助待遇,6069岁,每人每月60元,7079岁,每人每月70元,80岁以上,每人每月80元。
2011年初,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动各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截止11月底,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都为当地100岁以上老人发放50-500元不等的长寿补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9个地市和茂名市均已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200元不等的高龄津贴,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200元不等的高龄津贴。其中,广州、东莞把津贴发放范围扩至当地70岁以上高龄老人。
陕西省2011年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津贴标准为,8089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超过100岁,发放200元。2012年2月,全省享受高龄老人补贴的老人年龄将由原来的80岁以上下延到70岁以上,同时将相应提高各年龄段的补贴标准。
2011年,新疆公布了80岁以上老人享受生活津贴标准。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99岁,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8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将老人享受津贴年龄降低为70岁。克拉玛依市大幅提高不同年龄段补贴标准,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吉林省目前已有7.4余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享受到生活津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为:百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全省各地80—89周岁老年人的津贴全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采取银行卡发放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90—99周岁老年人的生活津贴基本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百岁老人生活津贴均由老龄部门发放。
黑龙江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省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009年起,云南省、州(市)、县三级共筹集资金为高龄老人发放津贴。其中,2011年共有66万余名80岁至99岁的高龄老人享受了每月人均30元的保健补助,1160名百岁老人享受到每月200元—500元的长寿补贴。云南还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发放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部分省份仍在市县试行推广
目前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而已经建立的地区在享受高龄津(补)贴的年龄段和补助标准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同一个省(市、区)内享受范围和享受标准也不一样。
在全国的省市区一级,西藏等虽实行了全省统一发文和80岁以上发放高龄津贴,但是没有按月发,他们的做法是一年给80岁以上老人发放。弊端是“等钱发到手,老人可能不在人世了。”
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都没有实施全省统一发文,发放金额标准在省内没有统一(有的县是80元,有的则是100元)。有的省省会城市甚至只给80岁及以上老人每月10元。
除了省内发放标准不统一,一个省内各地发放津贴的年龄也不尽相同,有的市给90岁以上老人发高龄津贴,有的市给80岁以上老人发放。如广东惠州对95岁至9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100元;山东济南给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60元至100元。
河南省由于人数基数大等相关原因,从2001年起,全省统一对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敬老补助金,个别地方执行不低于200元的敬老补助金。省民政厅已提出“关于在全省建立80岁以上老人津贴制度的意见”,目前相关文件已报省政府批复。
山东省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发放高龄津贴的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老年人。1997年规定为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长寿补贴金50元,2002年提高到不低于100元,2006年起省政府每人每月增发100元。目前,全省百岁老人每月最少200元,高的达到500元。
山西省各市区县目前针对老年人的津贴标准不一,部分区县向80岁以上老年人定期发放津贴。太原市2010年为90岁至99岁高龄老人发放高龄保健津贴,共有3270名老人领到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四川省从2007年起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对80岁及以上老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考虑到各地的经济状况差别很大,并没有在全省统一执行。四川省80岁以上老人统一按月发放的高龄津贴制度正在筹划之中,相关建议已经向省政府上报。全省普遍落实了百岁以上老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
湖北省也在部分市实施地高龄补贴,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100元,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500元,目前全省并无统一标准。
另据了解,湖南、贵州等多个省份也正在积极推行此政策。
高龄津贴应为“普惠”型政策
“高龄津贴不是低保,并不能解决老人生活经济上所有的需求,但这是社会福利的补充,应该做到所有老人都能够领到。”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说:高龄津贴应是一项“普惠”政策,无论老人有无收入,健康与否,都应该发放,这是政府对老年人的福利。
全国人大代表李国玲认为,中国社会主要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但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进入老年,两个年轻人负担四个老人的养老重任,无力无暇应对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应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 “十二五”时期我国老将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60岁以上老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例由13.3%增加到16%,严峻老龄化形势使我国社会养老和养老服务面临极大挑战。
相关调查显示,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作为世界上失能老人最多的国家,我国面临的照护服务压力可想而知。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修订草案吸收地方实际做法,规定老龄津贴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业内人士表示,高龄津(补)贴制度,应由国家有关部委出台规定在全国推行,对享受范围、发放标准、资金筹集等核心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向西部欠发达省份建立该制度的所需资金给予倾斜性的转移支付补助,以便欠发达地区提高标准,使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背景:国际老年津贴制度
综观世界上各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政府解决养老问题的举办方式,不仅仅是社会保险,还有社会救济、老年津贴等。从是否缴费看,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养老保障计划不仅包括缴费型的养老保险计划,还包括非缴费型的养老保障计划。非缴费型的养老金保障计划就是老年津贴制度,以各种形式存在,如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基本养老金、老年福利制度、高龄津贴制度等。
由国家为老年群体提供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第一个国家是丹麦。1891年丹麦政府颁布《老年援助法》,引入了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收入测试计划,其适用对象为60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到1897年,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几乎有四分之一接受到非缴费型的老年津贴给付,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老年贫困问题。到目前已建立了完善的老年津贴制度。
英国1908年建立了以老年补助为内容的老年津贴制度。19世纪末,英国学者提出三套国家养老金制度,在英国引起了一场关于养老金的大讨论。1908年8月1日,英国议会正式批准老年补助金法。老年补助金法规定实行普遍原则和免费原则,任何英国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老年补助金法的颁布,标志着非缴费型的老年津贴制度在英国开始建立。英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中除了法定保险养老金之外,还包括广泛而全面的老年福利与救济,即内容丰富的老年津贴制度安排,主要有高龄补助、补充养老金、老年服务、住房补贴、圣诞节补贴、交通优惠等。
瑞典老年津贴制度已近百年。1905年,瑞典在议会中成立了养老问题委员会,开始社会养老立法事宜。1913年,议会通过了《国民普遍年金保险法》,开始实施针对老年及失去劳动能力者的普遍老年津贴制度。1914年成立养老金局,负责筹措和管理养老金。1935年议会通过《国民年金保险法》,老年津贴标准依照各地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76年进行了修改,对灵活就业的老年人临时开始实行所谓“部分年金”制度。目前的国民基本年金制度规定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切退休人员,无论其退休前的工作、职位和收入水平如何,都可以领取国家统一规定数额的基本年金。
中国香港自1973年起推行高龄津贴,这是社会福利署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长者提供的福利金。高龄津贴分为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两种。两种高龄津贴于2009年起划一增加至每月1000港元,增幅为60%和42%,由1月1日开始计算。普通高龄津贴的对象为65至69岁人士,申领人需要经过资产及入息审查。高额高龄津贴的对象为70岁或以上人士,申领人不用经过资产及入息审查。
早期各国不同程度引入老年津贴制度,都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及政治经济环境,充分体现了其自身特色。有的国家设计为单独的制度进行安排;有的国家是和养老保险制度共同使用;有的国家则是整合到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发挥作用。
建立老年津贴制度的国家在模式选择上大部分实行普遍保障型,充分体现了国家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责任上更多地关注平等,比较公平地分配福利。实行收入测试的国家更多的是为了有效地对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贫困老人进行社会救助,或避免边际效应递减而造成资源浪费。
老年津贴制度的建立和迅速发展,不但实现了西方发达国家全民养老,而且由最初对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发展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不断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的社会福利阶段。
根据老年津贴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可以看出,在我国要实现全民养老的目标,应该引入非缴费型的养老保障计划,建立老年津贴制度,对那些不能从现有各种养老保障制度得到养老金的遗漏老年群体给予经济补贴,让他们适度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作者: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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