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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0日起汽柴油每吨分别涨390元和370元

2012-08-10 06:43:00     作者:    来源: 发改委网站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汽柴油;柴油价格;柴油供应;2009年;零售价格;成品油价格
[提要]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1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390元和370元,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售价分别提高0.29元和0.32元。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1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390元和370元,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售价分别提高0.29元和0.32元。
  此次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的。7月11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受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震荡攀升,7月下旬WTI和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再次回升至每桶90美元和105美元以上。截止8月8日,国内油价挂钩的国际市场三种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上涨幅度超过4%,达到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边界条件。
  通知指出,这次成品油调价后,国家将按照已建立的补贴机制,继续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给予补贴。同时,为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防止连锁涨价,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合谋涨价、搭车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历次调价一览

  

2012年7月11日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420元、400元
2012年6月9日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530元、510元
2012年5月10日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330元、300元
2012年3月20日 汽油柴油每吨均上调600元
2012年2月08日 汽油柴油每吨均上调300元
2011年10月09日 汽油柴油每吨均下调300元
2011年04月07日 汽油每吨提500元 柴油每吨提400元
2011年02月19日 汽柴油销售价每吨提高350元
2010年12月22日 汽、柴油每吨分别升310元、300元
2010年10月26日 汽、柴油每吨分别升230元、220元
2010年6月1日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230元、220元
2010年4月14日 成品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20元
2009年11月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480元
2009年9月3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190元
2009年9月2日 成品油价每吨上调300元
2009年7月29日 成品油价每吨下调200元
2009年6月30日 成品油价每吨上调600元
2009年6月1日 汽、柴油价格均上调400元/吨
2009年3月25日 汽柴油每吨分别涨290元、180元
2009年1月15日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140元、160元

 

  专题:成品油价将于8月10日上调

  独家连线:

  周大地:油价上调主因是国际油价反弹

  韩晓平:未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会大幅上涨

  林伯强:现在是成品油定价新机制推出的最佳时机

  王震:国内成品价格变动未来将更频繁

  姚达明:此次油价上调幅度符合预期

  牛犁:油价上调不会对成品油销售产生明显影响

  调价影响:

  卓创资讯:油价上调对经济有拉动作用

  生意社:此次油价上调对CPI影响有限

  油价上调利好炼油板块 交通运输业迎利空

  走势预测:

  机构:成品油价9月或继续上调

  分析人士:油价上调后“柴油荒”概率不大

  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90元和74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90元和78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8月10日零时起执行。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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