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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医生受贿案多处存疑 退休院长挺身叫冤

2012-08-10 06:59:00     作者: 来扬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段满乐;刑事再审;受贿案;医生;检验科;意见
[提要] 更让韩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认定段满乐“受贿”指控的重要证据宋某的证人证言,并未经过法庭质证。在探访段满乐时,韩挺还了解到,在该案的二审过程中,长治中院的合议庭并未再讯问段满乐。

  长治:一起疑云重重的“受贿”案

  退休院长挺身叫冤 山西省高院发回重审

  如果不是受宋江明通过报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启发,田女士还在苦苦地等待她向法院的申诉结果——在她看来,丈夫段满乐被判受贿罪是一起十足的冤案。

  2011年4月20日,田女士的丈夫、山西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检验科(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原主任段满乐因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段满乐上诉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受贿事实“莫须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启动,“行贿人”的证言未经质证便被认定,法律适用存疑……一起看似普通的受贿案,却因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蹊跷,在长治备受瞩目——连已经退休的长治中院原院长郭玉川也站出来表示,这是一起冤案,判决里有蹊跷。

  “莫须有”的礼金收受

  段满乐被法院认定的受贿罪事实,发生在他担任和平医院检验科主任期间。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检验科使用试剂上,长期为宋某销售试剂谋取利益,“2005年至2009年的中秋节、春节,段满乐先后9次非法收受宋某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人民币12.5万元”。

  但段满乐在2010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始终否认曾收受宋某礼金的指控。他表示,9次总计人民币12.5万元的礼金收受纯属“莫须有”。

  “老宋交代说,他都是去我办公室里送钱。但那几年的春节和中秋节,他从没来过我办公室。”段满乐说。

  和平医院检验科的一位秘书也向记者证实,“从2005年到案发前,我在检验科值班的时候,从没见过宋某来过。”

  “我们家和老宋家的关系很好,从常理上讲,如果他要给我送钱,怎么会跑到我的办公室里送呢?那里可有监控啊。”段满乐说。

  田女士告诉记者,虽然两家平日里经常走动,“但老宋从没有因为工作上的事情给我们家送钱”。

  宋某在写给田女士的一封信中也提到,因为两家关系近,过节时常有人情往来,但没有因工作关系向段满乐送过钱。“检察院向我调查这些情况时,由于我精神高度紧张,没有说清楚如上事实,就笼统归纳为是中秋、春节期间的事情了。”宋某在信中写道。

  “行贿人”的证言未经质证便被认定

  宋某在信中提到的没有说清的事,是指他在先前接受调查时,承认自己曾因工作关系给段满乐送过钱。

  该证言对段满乐涉嫌受贿的认定起到了直接作用。尽管段满乐在庭审现场否认了关于其受贿的指控,但他在被刑事拘留前的“双规”期间曾写过检查,承认曾于2005年中秋至2009年中秋期间,分9次收受宋某的礼金总计12.5万元。

  对此,段满乐的解释是,因受办案人员的诱导及胁迫,他才不得已承认了所谓“收受礼金”的情况。

  “开始他们让我交代,我说我从没因为工作上的事情收过宋某的钱,经得起调查。”段满乐回忆说,“后来,他们一会儿说当官的逢年过节哪个不收几十万,你这十几万算啥,承认了就可以回家了;一会儿又说如果不承认,就把我爱人和孩子控制起来。”

  但段满乐不知该如何交代收受礼金的具体情况,只好说,“老宋怎么说,我就怎么写吧”。

  对此,段满乐的辩护律师韩挺指出,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出具的关于段满乐的讯问笔录、亲笔供词、检查材料等均发生在段满乐被刑拘前,属于审判前供述。

  “被告人当庭陈述,公诉人举出的这些审判前供述系办案人员诱供及胁迫下取得,属应审查排除的非法证据。”韩挺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非法证据均应被排除。”

  但他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甚至没有被写进判决书的“辩护意见”一节里。

  更让韩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认定段满乐“受贿”指控的重要证据宋某的证人证言,并未经过法庭质证。

  “行贿人宋某经法庭通知出庭作证,但其拒绝出庭,导致其证言无法质证,导致时间、地点、相关人员、行贿款来源、行贿情节无法查清。该审判前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韩挺在辩护词中写道。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韩挺告诉记者,“在段满乐涉嫌受贿的案件中,‘行贿人’的证人证言未经质证便成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十分荒唐的。”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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