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7 16:14:00 我要评论
潘园园 来源: 福建日报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适时调整。
根据通知,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小时;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10元/小时;平潭综合实验区、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漳平市、永定县、上杭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小时;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80元/小时。
2011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每月1100元、950元、850元、750元四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每小时11.6元、10元、8.7元、7.5元四档。(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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