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本站搜索:

周克华女友最高可判死刑 受害人获赔几率小(图)

2012-08-20 06:31:00     作者:    来源: 中国江苏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周克华;受害人家属;判死刑;女友身份;军师;刑法
[提要] 据央视报道,周克华每次作案之前,都会跟其女友张贵英(20岁,四川宜宾人)商量自己即将作案的想法和思路。昨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王尚金律师就周克华女友是否涉嫌犯罪及涉嫌何罪进行了分析。

  据央视报道,周克华每次作案之前,都会跟其女友张贵英(20岁,四川宜宾人)商量自己即将作案的想法和思路。目前,警方对张贵英的审讯工作仍在进行中。

  昨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王尚金律师就周克华女友是否涉嫌犯罪及涉嫌何罪进行了分析。他根据现有情况,从专业角度分析了案件可能的几个发展方向

  王尚金说,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一行为必须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且双方没有事前通谋。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如果张贵英仅是周克华女友身份,对其行踪不管不问,或者问了,但周克华并不说。直到案发时,张贵英主动为周克华提供藏身住所,为其通风报信,使得周克华逃匿,只要有这些情况属实,即便事后周克华还是被击毙,张贵英仍构成窝藏、包庇罪。

  涉嫌故意杀人罪,系主犯?

  王尚金分析说,如果根据警方调查的情况,发现张贵英尽管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但如果她真是周克华的“军师”,参与策划并指导实施犯罪,其性质就十分严重。她跟周克华共同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即是主犯。

  按照法律规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张贵英也将面临着最高可处以死刑的处罚。

  涉嫌故意杀人罪,系从犯?

  王尚金说,根据目前媒体发布的信息,周克华每次作案前,其女友应该知道其犯罪行为。比如,重庆劫案发生后,张贵英责怪周克华仅抢了几万元。另外,在周克华犯罪得手后,又让其躲到自己的租住地等,都有可能构成从犯。

  按照法律规定,帮助犯罪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张贵英如果构成该罪,基本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涉嫌侵占罪?

  王尚金说,如果警方查明,张贵英在周克华的犯罪中毫不知情,更无参与,但她曾经接受过周克华的赃款,那么,张贵英有义务退赃,将赃款返还国家机关。但是,如果其拒不退赃,那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在这个层面上,张贵英和周克华的父母家人是一样的情况,如果此前接受过周克华的赃款,就应该主动退赃,否则,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不构成任何犯罪?

  王尚金认为,如果经过警方的调查,张贵英所说的在作案前与周克华沟通的事实并不存在,而其在周克华的所有犯罪行为中,并不知情,就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因此更无须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张贵英为周克华的躲藏逃跑提供了帮助,否则,她作为其女友,也无法定的举报义务。除非,当民警找到她了解情况时,她作了伪证,这个时候才涉嫌犯罪。

  怎么赔偿受害人?

  王尚金认为,劫款和赔偿款是分开处理的。警方追回的劫款,能确定来源的部分,应直接返还给相应受害人;不能确定来源,无法返还给相应受害人的,将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按比例分割给各被劫受害人。

  劫款是非法收入,必须返还给被劫受害人,不能用于民事赔偿。也就是说,10条人命的赔偿金,唯一的指望就是周克华的遗产。

  假如周克华被活捉,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其主张赔偿权利。现在周克华被击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无从谈起。周克华是成年人,他的犯罪跟其家人没有关系,除非他给家人留下了遗产,受害人家属才能起诉其家人。即便起诉家属,赔偿也仅以遗产金额为限,怎么分割给众多受害人家属,由法院决定,一般是按比例分割。如果周克华没有任何遗产,受害人家属就找不到被告了,诉讼也就无从进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众受害人能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魏鹏

editor

更多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