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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吸毒后杀人仅判15年 检方抗诉改判死缓

2012-08-23 22:00:00     作者: 索有为 叶青 韦磊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抗诉 彭某 派员出庭 改判 死缓
[提要] 被告人彭某在吸食毒品并饮酒后将朋友4岁的儿子无故杀害,深圳市中级法院根据有关鉴定和彭某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该案由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后,23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监狱再审开庭。

  中新网广州8月23日电(索有为 叶青 韦磊)被告人彭某在吸食毒品并饮酒后将朋友4岁的儿子无故杀害,深圳市中级法院根据有关鉴定和彭某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该案由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后,23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监狱再审开庭。

  广东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当庭改判彭某死缓。

  据了解,2012年1月,中国高检院调整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从之前刑申部门进行审查后提出抗诉意见,然后移送公诉部门提请抗诉,改为由刑申部门直接提请抗诉并派员出庭。彭某故意杀人案是不服法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之后,广东省检察院刑申部门首次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案情显示,2005年2月,被告人彭某在吸食毒品并饮酒后,在深圳市南山区将朋友王某4岁的儿子小雷无故杀害。案发后,当地司法机关分别委托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彭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认定彭某作案时精神状态符合“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深圳康宁医院认为,彭某作案时的精神症状对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有一定影响,对此次作案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广州精神病医院认为彭某的精神障碍是由于其自愿选择服食违禁物质,自陷于精神失常状况而产生的,其对此存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时采纳深圳康宁医院的鉴定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彭某是在辨认能力障碍和控制能力障碍精神失常状态下作案,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彭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有悔罪表现。因此,深圳市中级法院从轻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决生效后,小雷的父亲王某认为判决过轻,遂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广东省检察院刑申处立案复查后认为,彭某杀人时控制、辨认能力减弱,是由于吸毒使自己陷入该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且在该状态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吸食毒品在中国是违法行为,吸食毒品后犯罪不能因此减轻刑事责任。深圳中院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于是广东省检察院对深圳中院的判决依法提出审判监督意见,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由于彭某已经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监狱服刑,故此案选择在彭某服刑地开庭,并由广东省检察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派员出庭。最终,广东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当庭改判原案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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