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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定1年不文明行为超3次额外加罚1000元

2012-08-28 07:00:00     作者: 戴晓晓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草案 不文明行为 破冰 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提要]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亮点1.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行为,处1万元罚款。5.两年之内有10次以上不文明违法记录者,执法部门将违法信息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昨日,深圳就《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将于今日提交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初审。

  相对于此前的论证稿,《草案》就一些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规定:一年内3次以上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两年之内有10次以上不文明违法记录者将被记入征信体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上述违规将影响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重罚不文明者要受罚最高罚款一万元

  今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由于对文明行为立法在国内尚无先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极为重视。从6月27日至8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该规范的立法进行了三轮民意调查。

  据介绍,《草案》共分5章45条,规定了十多种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金额在200元至1万元不等。其中,处罚金额最高的是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行为,处1万元罚款。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5000元罚款。而乱吐香口胶渣、随地吐痰、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等行为都将处200元罚款,这一罚款金额在此前的民意调查中获得了34%的被调查者的支持。

  亮点

  个人不文明行为

  将影响单位声誉

  由于此规范的立法开创了国内先河,不少法律专家对深圳此举表示支持,认为深圳的这一探索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破冰”的重大意义。《草案》的一大亮点,即是将社会服务令、降低信用等级等机制引入立法规范。《草案》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人被处以50元以上罚款的,可以申请参加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此外,对于两年之内有10次以上不文明违法记录者,执法部门将违法信息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上述违规情况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且其所在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争议

  不文明行为谁来罚

  警察和城管都可以

  “谁来执法”也成为此前民意调查阶段的焦点之一,7月30日进行的第三轮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有23.3%的市民选择警察部门与城管或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这一民意结果在《草案》也有体现。《草案》规定,建立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之间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或者协助城管等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负责各类不文明行为行政处罚的诉讼和强制执行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论证稿与草案对比

  论证稿:损坏古树名木重罚50万元。

  草案:删除。

  论证稿:两年内5次以上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

  草案:一年内3次以上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亮点1.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行为,处1万元罚款。

  2.乱吐香口胶渣、随地吐痰、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等行为都将处200元罚款。

  3.一年内3次以上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

  4.违法行为人被处以50元以上罚款的,可以申请参加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5.两年之内有10次以上不文明违法记录者,执法部门将违法信息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6.建立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之间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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