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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出台意见规范学生营养餐:禁止直接发现金

2012-08-29 08:04:00     作者: 周逸梅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学生名单 学生营养餐 家长 阶段学生 学校食堂
[提要] 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根据文件要求,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本报讯(记者周逸梅)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根据文件要求,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严禁建设豪华食堂

  根据文件要求,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公布信息接受监督

  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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