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本站搜索:

身价350亿钢铁大亨离婚案再审 女方要求分财产

2012-08-30 09:14:00     作者: 孙思娅    来源: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杜双华 钢铁 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 女方
[提要]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双华位列2008年胡润中国富豪榜榜眼,当年43岁的他总资产为350亿元。昨天上午,杜双华“豪门离婚案”在河北衡水中院再审开庭。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双华位列2008年胡润中国富豪榜榜眼,当年43岁的他总资产为350亿元。昨天上午,杜双华“豪门离婚案”在河北衡水中院再审开庭。

  □案件提示

  早在2010年9月,杜双华的发妻宋雅红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此案因涉及高达数百亿的财产分割,成为国内财产标的最高的离婚案。宋雅红自称,她起诉离婚时,才知道11年前已被判离婚。

  今年8月15日,市一中院对这起被中止审理一年多的离婚案恢复审理,并以“案件正在河北衡水中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宋雅红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双华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了宋雅红的起诉。

  裁定驳回做出的次日,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就接到了衡水中院法官的协商开庭的电话,宋雅红于8月23日正式收到了衡水中院的传票。昨天上午,此案在衡水中院开庭。在宋雅红提出了11年前离婚判决存在诸多疑点、衡水中院决定依职权再审此案之后,这份判决是否有效,成为案件关注焦点。

  □庭前现场

  杜双华昨日依然没露脸

  昨天上午8点多,记者来到衡水中院。此时,曾经代表杜双华出庭的表哥,已经在法院门口徘徊,等待杜双华律师的到来。随后不久,杜双华的律师刘宏赞也来到法院,两人匆匆走进法院。与前几次相同,杜双华依然没有出现。

  与去年被拒之门外不同,记者此次顺利通过安检,并在法警协调后,获准进入了法庭。

  无论在衡水还是北京的法庭上,杜双华和宋雅红都没有真正面对过。对于杜双华的再次“缺席”,宋雅红说,她毫不意外,实际上在开庭前,她就已经知道杜双华“肯定不会来”,因为她通过大儿子已经了解到,目前杜双华身在日照钢铁。

  宋雅红的律师陈旭说,离婚案件即便有代理律师,当事人也应该亲自到场。除非有无法到场的理由,还要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不能清楚表达自己意愿,否则必须出庭”,然而此前杜双华却从没出现在法庭上,都是由律师刘宏赞代理出庭。

  法庭上主审法官衡水中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孟祥东,要求书记员在法庭记录中特别注明,杜双华没有到庭。

  法院临时决定不公开审理

  “法官,我们有个意见。”杜双华的律师刘宏赞也不示弱,边说边站起来,手中拿一份文件“此案属于婚姻案件,涉及我当事人杜双华的个人财产,所以我们申请法庭对此案不公开审理”。随后,他将书面申请书提交给了法庭。

  随后,三位法官进行了合议,并当庭宣布:“根据杜双华一方提交的申请,依据民诉法第120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不公开审理,请无关人员离开法庭”。随后,记者被请出法庭。

  □庭审焦点

  开庭仅涉及财产问题

  中午12点,法庭审理完全结束。杜双华的表哥和律师刘宏赞通过后面乘电梯离开了法庭。对于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两人均摆手表示不予回答,并匆匆上车离开。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向记者介绍了整个庭审的内容。

  据陈旭介绍,法官首先对庭审内容进行了释明:根据民诉法1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此次开庭,法官不再审理婚姻问题,要审的仅仅是相关财产问题。法官认为,对于婚姻问题,已经有生效判决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不再审查。此外,法官表示,希望双方围绕离婚当时的财产状况发表相关的意见,包括财产的起始点、范围。

  对此,杜双华的律师刘宏赞当庭表示“接受法官的意见”,而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则对此提出异议。

  □庭上交锋

  ■女方

  要求法庭惩戒杜双华

  陈旭首先表示,离婚案件当事人杜双华应该到庭,却没有到庭,他要求法官当庭进行讯问。对于法官的讯问,杜双华的律师刘宏赞表示,杜双华没有参加庭审的原因是他“因公外出”。

  对此,陈旭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除当事人不能自由表达自己意愿以外的,应到庭参加诉讼,如确实不能参加庭审活动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到现在为止,没有见到杜双华任何的书面意见,这代表了杜双华对法庭和法律的不尊重,要求法庭对杜双华予以惩戒。

  “说到财产问题,即便是依据2001年4月的判决,双方的财产也不仅仅是判决书中所列明的两套房产,而是有更多的资产。”陈旭律师说,目前2001年判决已经中止执行,所有问题都是待定,那么对于这个财产起止点、范围不应仅仅限于2001年之前,所以他们已就1988年后所有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梳理,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1992年成立的一家制管有限公司、1993成立的京华焊管总厂、此后成立的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京华创新集团、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由京华创新集团全资投资的日照钢铁而产生的收益及股权价值,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旭表示,将会申请对这些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陈旭律师还表示,法庭应该对包括婚姻效力在内的所有问题进行再审,而不仅仅是财产问题。

  ■男方

  财产分割应另行起诉

  杜双华的律师提出了两点意见。首先,婚姻问题已经在判决中解决,现在只讨论财产,而且还是2001年以前的财产。

  其次,婚姻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如果有财产分割问题,应该另行再诉,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若干条文的意见209条(申请人就财产问题申请再审,应该另诉),即便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意见,宋雅红一方也应该另行再诉。

  对此陈旭律师当庭表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另诉,但是此案是法院依照职权进行再审的,所以不应另诉。

  陈旭律师告诉记者,杜双华一方提出这个观点实际是在给宋雅红设置陷阱,如果我们按照他们所说,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另行起诉打财产分割官司,这就中了他们“变相的维护了此前错误判决的圈套”,陈旭说,如果这样做,首先诉讼成本会非常大,其次也是等于承认了已经离婚的前提,也意味着此前衡水中院的判决将被维持。

  □是否调解

  一个求道歉 一个求见面

  庭审最后,法官讯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杜双华的律师首先表态称同意调解,但是必须满足一个前提:陈旭律师收回在各新闻媒体所发表的意见,并向杜双华进行道歉。“这个案子现在弄得沸沸扬扬,已经给杜双华本人以及他的家人带来了伤害。”刘宏赞律师称。

  对此,陈旭律师首先表示,他们无条件同意调解,但希望杜双华本人可以到庭,因为这样的案件光靠代理人,不能促进案件解决。对于道歉的要求,陈旭表示,杜双华的伤害是不存在的。陈旭说,他作为代理人发表意见,没有任何不妥。

  最终法官表示,如果杜双华一方有诚意,他应该亲自到庭参加庭审。

  □专访宋雅红

  最好的结果是和解

  宋雅红说,私底下她经常和儿子以及杜双华一起吃饭,“吃饭时谈笑风生,但都闭口不谈离婚的事。”宋雅红说,目前在日照工作的大儿子和刚上高二的二儿子都跟杜双华住,儿子是她和杜双华之间的调和剂。 宋雅红能够感觉到两个儿子都希望她能和杜双华复合,“儿子曾跟我说,妈,你要是以前更温柔点多好,现在公司里有个佛堂,家里人的照片都在里面”。宋雅红说,有时候也想过,或许不离婚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杜双华能给她立下字据,全心全意地安排好两个儿子,她甚至可以净身出户。

  这段时间令她欣慰的,就是杜双华开始对两个孩子上心了,大儿子进入日照钢铁上班。谈业务、看项目时,杜双华都会叫大儿子跟着,有时候还亲自带着大儿子出差,教他做生意。

  提到财产,打官司分250亿吗?“那不可能!”宋雅红说:“那他的企业就别干了。其实我要多少钱也没用,我自己做生意不缺钱,真要分他一半财产,给了我也接不住。钱在他那儿能生钱,给我肯定不如他干得好。我要让孩子把事业传承下去,你一个人有本事,子孙后代都是败家子不行。”在宋雅红看来,“这个案子最好的结果就是和解”。

  事发

  2010年9月 杜双华的妻子宋雅红向海淀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当天,杜双华的律师却拿出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的一份判决,衡水中院以宋雅红“下落不明”,缺席判决双方离婚,一套房产归宋雅红所有。

  波折

  今年8月15日 市一中院对这起被中止审理一年多的离婚案恢复审理,以“案件正在河北衡水中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宋雅红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双华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了宋雅红的起诉。

  本报记者 孙思娅 河北报道

马震

editor

更多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