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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剖析生前预嘱:“尊严死”说法易误导

2013年07月31日 09:19作者:来源:京华时报

陈志华:如果我们设定了生前预嘱的合法性,且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无效性,则医生应当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陈志华:鉴于中国现有法律并未否定此类遗嘱的合法性,因此,即使有患者家属起诉,医生也不应因单纯执行患者的此类遗嘱而败诉。

  京华时报昨日报道版面

  一个生命就要走到尽头的人,可以依自己意识清醒时订立的“生前预嘱”,拒绝接受气管插管、心脏电击、心内注射等急救措施,主动结束可能出现的单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的毫无质量的生命状态……

  昨天,本报独家报道了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尊严死”的概念,此消息引发高度关注。针对公众关心的何种情况下可执行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生是否应当遵守患者的生前预嘱、面对临终者的生前预嘱和极力要求救治的家属,医生该如何做出选择等问题,本报专访了医学、法律和伦理学专家进行深度剖析。

  法学专家

  医生不应因执行预嘱败诉

  陈志华: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

  京华时报:“生前预嘱”合法吗?

  陈志华:生前预嘱系外来概念,其英文原文是“LivingWill”,意即“生命遗嘱”。是指立此遗嘱者在其意识清楚时签署的,就其处于生命末期时是否需要采用生命支持手段或其他延缓生命的医疗措施的事先说明。

  我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生前预嘱是合法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反推: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明确的“意见”,即法律上所说的意思表示,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其意愿。此为立法的立法本意,即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尽管这种对意愿的尊重有时可能会引发与伦理、道德、传统习惯等的冲突。

  京华时报:我国当前没有《自然死亡法》的情况下,推行生前预嘱有哪些障碍?是否和一些法律法规有违背之处?

  陈志华:鉴于中国现有法律并未禁止生前预嘱,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障碍来自人们的传统观念或习惯,包括预立遗嘱者及其近亲属、医务人员等。

  京华时报:医生是否必须遵守患者签订的生前预嘱?

  陈志华:如果我们设定了生前预嘱的合法性,且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无效性,则医生应当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

  京华时报:生前预嘱上是否应有医生建议,或者事先寻求法律意见?

  陈志华:立预嘱者应当对此类遗嘱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因绝大部分人不是医学和法律专家,故其在预立遗嘱时可以咨询医生或法律专家的意见,以帮助其做出明确的决定。

  京华时报:病重和临终时,可能发生的意识障碍或昏迷都会影响患者行使决定权和选择权,如何保证生前预嘱的执行?

  陈志华:预立此类遗嘱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在自己因病等原因无法自由表达时无法做出明确的决定。如果患者在此类遗嘱中指定了委托代理人,则医生应当尊重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做出的决策。

  京华时报:没有《自然死亡法》保护,医生执行患者的生前预嘱是否有被家属起诉的风险?

  陈志华:鉴于中国现有法律并未否定此类遗嘱的合法性,因此,即使有患者家属起诉,医生也不应因单纯执行患者的此类遗嘱而败诉。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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