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确6类涉医犯罪 称应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

2014-04-25 07:41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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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6.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昨天下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其中特别提到,封堵医院私设灵堂,除依法驱散外,还将拘留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封堵医院私设灵堂拘首要分子

  《意见》提出,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在医院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等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这类行为,《意见》规定,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类行为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4.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

  6.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程序 先协商调解后法院判决

  《意见》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

  第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并要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程序、联系方式。

  第二,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三,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处置 应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意坚决,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此外,孙军工表示,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予以考虑。

  解读明确涉医犯罪打击更富操作性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近年来,浙江、湖南、天津、黑龙江等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案件,严重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在《意见》中把这几类比较突出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依据予以明确。这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更明确、更清楚、更富有操作性。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也不是治本之策。《意见》在强调依法惩处的同时,还强调要标本兼治,注重采取多种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要畅通患者的维权救济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患者运用投诉、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理性维权,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案例

  1.罪犯王英生到医院接受针灸治疗脑血栓病,后自感病痛加重,怀疑系医生康某治疗不当所致,预谋报复,持斧头到医院猛砍康某头面部数下,致康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英生被判处死刑。

  2.罪犯王运生在治疗肺结核病期间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主治医生陈某发生争执,出院后感到病情恶化,持刀闯入医生办公室,追砍、捅刺陈某20余刀,致陈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处理情况

  上述两案,经法院审查,医疗方案均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两罪犯不能正确看待医疗效果,将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采取残忍手段报复行凶,最高法核准两人死刑。

  3.罪犯卞井奎在卞龙等5人陪同下到医院治疗手伤,就诊中违反流程要求拍片,无故谩骂、殴打值班医生,打砸医院医疗设备和办公设备,致2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人民币4000余元。

  >>处理情况

  6人归案后,其中5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损失。法院依法从宽判处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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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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