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啸天的学生证)
(对闫啸天掏的鸟经鉴定为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对闫啸天掏的鸟经鉴定为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闫啸天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法制晚报讯(稿件统筹 朱顺忠 深度记者 李明德 实习记者 张明明)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晚18时,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相关申请材料已递交新乡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今晚19时,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今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今晚18时,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在接受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相关申请已递交新乡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今晚19时,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小编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该案的判决书(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已查扣,卖到洛阳市2只,卖到郑州市7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4、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某家中查获燕隼4只和凤头鹰1只。”
小编真是震惊了:小伙儿真是了不得,业务挺熟练的啊!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不说,还带收购转手的……
咱们再来看看某些媒体的标题:“河南一大学生在家没事干掏鸟16只 被判10年半”
真的是没事干才去玩耍的么?小编还真是呵呵了。
连大名鼎鼎的江宁婆婆都忍不住出来吐槽了:
你以为这样就没了?办案检察官还有话说!
辉县市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小编,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1、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闫某曾经以QQ网名“兔子”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后转手出售);
2、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3、被告人王某家中是养鸽子的,说是个鸟类知识小专家也不为过哦。。。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叫做“情节特别严重”呢?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这个判决:
1、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孙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