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首个网贷产品事前备案办法

2016-05-25 07:40:00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王伟健 顾姝姝

  人民视觉

  近年来,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发,平台自融及庞氏骗局屡见不鲜,老百姓难以辨别投资风险。网贷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如何分辨真假平台?如何加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月,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其会员单位对其所发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业务模式等进行事前备案。

  日前,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已经收到了试用管理办法。自4月下旬起,属于该协会会员单位的P2P企业都已开始受到《办法》约束。

  风险前置——

  新产品新模式提前备案,并定期披露信息

  “互金行业内有几类经营机构,第一种机构不懂风控、不懂金融,加之产品结构本身很复杂,风险也随之加剧;第二种机构则认为创新就得突破现有法律;第三种机构则是恶性主体,进入行业的目的就是圈钱。”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说。

  如何汰劣留良?《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在发行新的产品类别、推行新的发展模式前5日内,要将产品或模式说明、风险提示和合法合规性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

  李爱君认为:“备案制可以倒逼那些不专业的平台去聘请专业人士来设计科学合规的产品,将违法违规的产品扼杀在源头,从而对投资者多一重保护。”

  江苏安家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晓羽认为,备案制度给会员企业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贷平台要按照协会要求定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P2P行业要长久发展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实现舆论和监管部门的他律。大部分出现问题的P2P平台都是因为没有信息披露,从而导致自融或庞氏骗局发生。”第三方资讯平台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认为,《办法》实际上是对去年12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落地。

  审查投资者——

  P2P投资的风险很大,必须事先告知

  姜先生是南京本地的一名P2P投资的“熟手”,南京乃至全国的P2P企业他都有过投资,被问及为何如此青睐P2P时,姜先生回答:“如果能够控制风险,P2P这个模式其实很好,它实现了普惠金融。”

  听闻江苏省网金协会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姜先生更安心了。“从源头上把控了协会会员单位所开展的金融服务,让我们广大投资人在投资P2P时有了强有力的一道保障。”

  对投资人的关注是《办法》的一大重点。

  《办法》规定:协会对产品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的风险是否匹配;风险揭示或营销推广材料是否客观、准确,是否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

  对此,徐红伟表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网贷企业都只讲好的一面,比如“保本保息”,但实际上,P2P投资的风险很大,必须事先告知投资人。“除了告知投资风险,还要告知投入资金的比例,比如一些大叔大妈不该把所有积蓄都投进去,就算投的是正规平台也是有风险的。”

  李晓羽认为,《办法》规定发行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发展模式需先经协会备案,这将增加协会与P2P会员单位的信息交互,协会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关键产品的数据。同时,备案制度将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有些平台目前信息还不够透明,没有完全公示资金的投向。如果备案,相当于强制地披露资产状况,这将让投资人能更加深刻地了解到对应的资产是什么,也更能甄别资产的优劣。”

  协会自律——

  进一步要求平台高管实行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江苏共有127家P2P平台,其中属于江苏互金协会会员单位的有16家。这16家平台的交易额和借款余额占江苏网贷交易额、借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3%和85%。

  徐红伟提出,《办法》针对会员单位生效,如果谁不遵守,就有可能被踢出协会,这也向外界透露出这个平台可能不合规。

  4月24日,该协会进一步公布了《关于对网络借贷平台高管人员的管理指引办法(暂行)》,要求会员单位的高管人员必须实行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降低金融风险。

  “会员单位能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好,江苏的P2P行业也就稳定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透露,该协会还将出台更完善的管理政策。

  那么,由协会出台的办法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法律界人士表示,协会本身是民间机构,不是行政组织。因此,协会出台的办法其约束力在协会内部,在会员单位之间,更类似于一种行业内部的管理规范。

  一位不愿具名的江苏政府部门人士表示,通过协会进行产品备案,将对行业产生净化作用。他说,在平台跑路事件频发、属地化监管职责还不是特别明确的时候,协会能主动作为是难能可贵的。“政府监管是有法律授权才可为,而协会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协会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是配合和互补的关系。”该人士也谈到,协会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只要会员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协会,遵守协会章程,参与协会内部重大事件讨论并签字,那么,他们之间是有约束力的。

  实际上,除江苏外,不少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都已有所动作。3月15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宣布,将建立较为完善的P2P巡查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库。业内人士透露,广东等省份的互金协会正在拟定类似的办法。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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