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侵害名誉案宣判:停止侵权并致歉

2016-06-27 18:0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6月27日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位英雄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告洪振快发表的两篇文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并且,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活在中国的一位公民,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拥有的认知。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体悟,尤其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被告采用了侵害他人名誉、荣誉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所谓“学术研究”,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和所表现的大无畏精神,其所主张的言论自由明显不足以抗辩其侵权责任的成立。

    依据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出席授权仪式

授权合影。左二为律师赵小鲁。

    早在2015年7月24日,“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葛振林的儿子葛长生,宋学义的儿子宋福保,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解放军“狼牙山五壮士班”第20任班长刘宏泉,对《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恶意诽谤损害他们父辈名誉的行为,授权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赵小鲁代理诉讼、昆仑策研究院王立华协助,双方郑重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据媒体报道称,“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代刘宏泉、葛长生、宋福保将起诉“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洪振快,“要求法庭进行正义的审判,对他们诬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造成的精神损害公开道歉,并赔偿民事责任”。“我们对这场诉讼的立场是不接收调解、不妥协、不中止,还英灵一个安宁,还社会一块净土。”

  事件的发展起源于2013年8月30日广州越秀警方通报的一起网民污蔑“狼牙山五壮士”案件,在案件中涉案网民张广红被行政拘留7天。

  广州警方通报称,27日零时27分,新浪微博有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该信息引起众多网民的转发及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没想到,广州警方做出处罚后,反而遭到对方起诉。张广红在2013年12月11日的庭审上辩称,该博文是源自“老师袁腾飞”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创微博,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发布的内容是不真实的、社会公共秩序因该微博而混乱。原告律师甚至质疑称:“公安是不是根据小学生课本来认定事实?”

  尽管法庭最终驳回了张广红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网络上的口水战还在升级。《炎黄春秋》杂志时任执行主编洪振快质疑“警方如何判定历史上的事是否是谣言?”并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发表在2013年第11期的《炎黄春秋》上,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

  此后,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国企》杂志社研究部主任郭松民发微博暗指《炎黄春秋》为“历史虚无主义”,言辞激烈。

  2014年4月,洪振快将两人告上法庭,称自己受到“梅、郭二人在微博上公开侮辱”,起诉原因是“维护公民受到宪法、民法等保护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个人权利”。2015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黄钟、洪振快诉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众网发文《郭松民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 原告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报道了此次事件。据报道,被告黄钟、洪振快诉称,2013年11月23日,被告郭松民在经认证的微博上说:“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以下称为“涉诉微博”)。该微博内容是针对同日梅新育微博内容:“《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之转发和评论。该微博所指涉及的文章题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刊发在《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由黄钟编辑、洪振快写作。

  大众网记者发现,《“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从“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和“‘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

  原告认为被告郭松民在其经认证的微博上对他们公然辱骂,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请求法院判令郭松民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在相关媒体公开致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必要费用。

  郭松民辩称,其发布的微博系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批判和驳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其一贯公开坚持的立场。此前其在微博中也有类似批驳意见的表达,并非针对两名原告个人。郭松民与两原告从不相识,没有接触。其微博对梅新育微博并无必然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郭松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

  “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

  该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名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大众网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一审认为,在上述背景下,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郭松民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

  从涉诉微博本身内容审核,涉诉微博中确未提及两原告姓名,亦未通过对职业、身份等条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评价系针对两原告。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涉诉纠纷发生之前,郭松民与两原告互不相识,涉诉微博亦应不存在字面意义之外的影射。因此,法院认定,涉诉微博应并非针对两原告。

  法院同时指出,尽管郭松民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郭松民应当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看法和意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体现了我国从法律途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件及其蕴含的精神价值的决心。

    (稿件综合新华网、观察者网。统筹: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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