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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 刘茸)昨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向公众公开。
《意见》共21条,从判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讯问制度、庭审制度等多个方面,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全盘梳理,并在过往争议较多、实践有分歧的地方加以强化,明确了几大纲领性原则,多位刑事诉讼领域内专家对其持肯定态度。
判决: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和依法原则
《意见》开篇即明确指出了刑事诉讼领域的几个纲领性原则,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等等。
著名刑辩律师高子程认为,就整体而言,《意见》刑诉改革的重大突破,针对性强,勇敢地对形成已久的症结进行开刀,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
“《意见》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相应地配备若干保障规定,将无罪推定从原则到内涵全方位体现。”高子程表示,“同时,认识到加强庭审的实质化建设必须全面保障辩护人辩护权益。当然,如果再有辩护权得不到保障时,责任人及相应机关承担不利后果以及相应惩治的相关规定将会更好。”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则指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这一条,实际上是对现有原则的再确认,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意见》中规定的其他一些原则上:“《意见》第一次集中、完整地对这些内容做了规定,并且强调落实,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往往就存在于落实方面。”
证据:对合法性要求进一步严格
涉及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内容在此次《意见》中占较大篇幅。《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除上述针对技术和程序性环节的规定外,《意见》还在排除刑讯所得非法证据之外,进一步收紧了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第四条明确指出: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同样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排除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也是难点,就实践经验来看,过去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非法证据都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和处理,而这次《意见》的若干规定,对证据排除可以说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高子程认为。
《意见》还提出,要“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并进一步要求,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对于出庭作证制度,《意见》要求“落实”、“提高出庭作证率”,而可能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此外,《意见》也要求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
许兰亭认为,上述对出庭作证的细化规定将可能对证人出庭产生较大推动作用。“现实中,证人直接出庭是比较少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由于法律不强制要求,法院和公诉机关对于要求证人出庭都不太有积极性。但是,当控辩双方对证言比较有争议时,证人能否出庭实际上对案件审理是十分关键的。”
他认为,《意见》尚可走得再远一些,允许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而不是仅仅由法院决定。
讯问:重点“修补”讯问合法性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要求“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据悉,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要求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意见》则指出了改革的未来目标。
《意见》试行的改革还包括对重大案件增设一道来自检察院的反刑讯逼供把关,要求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如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相关证据应依法及时排除。
“这次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及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察阶段核查的制度,这些将对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并将对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从重处罚的理论或实践做法,产生推倒式的影响。”高子程指出,“更可贵的是,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提前到侦查终结前,及时切实有效的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杜绝错捕、错诉。”
作为人民检察院监督侦查机关重要手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在此次《意见》中也得到了强化。《意见》要求细化补充侦查的相关机制,并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无法查明事项的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意见》明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庭审:“四个确保”反对“走过场”
《意见》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庭审“走过场”问题,指出了“四个确保”: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确保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这部分的规定相比过去都有了显著的细化,”许兰亭表示,“例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这在过去的规定中是没有的;对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庭审中应当怎样分别处理,也有着非常细致的规定。”
《意见》从多个方面要求检察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例如,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要求检察院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要求检察院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并完善撤回起诉制度。此外,还要求检察院完善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意见》在第十五条再次重申开篇时的“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其他制度的完善
除上述重点改革领域,《意见》也提出了对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例如要求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同时也指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在最后,《意见》提出,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我认为,《意见》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切实杜绝冤假错案的决心,将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真正体现公平正义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高子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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