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

2016-12-06 08:30:00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韩萍 刘子阳

  □ 本报记者 韩萍 刘子阳

  庄严的法袍,严肃的庭审现场,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打破了寂静。去年底,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与海东市乐都区华都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担任审判长的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永达。

  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在庭审中,许永达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着整个庭审活动。为确保庭审效率,开庭前他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召集合议庭成员反复研究案情。

  过去,能力出众的法官、检察官,一旦走上行政管理岗位后就很少办案,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人才浪费。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法院院长、检察长办案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之一。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让精英回归到一线办案;司法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人财物省级统管,摆脱地方干扰……青海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啃下一块又一块“硬骨头”,改革蹄急而步稳。

  向一线倾斜员额制不论资排辈

  2014年12月18日,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个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司法体制改革大幕拉开。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步,也是重中之重,而员额制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按照中央要求,法官、检察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这意味着,有一批人进入不了法官、检察官队伍。

  “员额制改革涉及到每一名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那段时间,能不能入额是我们年轻检察官们聊得最多的话题。”作为一名80后检察官,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胡静雅一度非常担忧。

  不搞论资排辈,也没有迁就照顾,公平的遴选打破论资排辈,让一线年轻检察官们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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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通过政治素养考核、业务能力测试以及职业资历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胡静雅顺利进入员额。

  “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是难以想象的机遇,能够入额既是对我们以往工作的认可与肯定,也是对未来工作的期望与鞭策。”胡静雅说。

  截至目前,通过专业考试、专业考核、述职测评、考察面试一路过关斩将,青海省检察机关共遴选出799名检察官,占全省检察机关编制总数的32.5%,检察官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青海检察机关规定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及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都要承办不少于本院人均办案数的20%至40%不等的案件,将包括院领导在内的入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在司法一线办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雅频说。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将入额检察官全部配备到业务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两种办案模式。对职务犯罪侦查和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工作;对于一般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办理,配备检察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办案。

  员额制改革,就是要顺应司法规律,压缩不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比例,让优秀人员回归一线办案。

  “在员额法官的遴选中,我们坚持分批次进行,严把资格和条件关,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法官精英回归审判一线。同时,以加分或指定名额方式确保符合条件的双语法官入额,保障民族地区审判工作的需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杨海云介绍说。

  目前,青海省56个法院全部完成法官入额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共遴选员额法官875名、法官助理342名、书记员257名,聘用书记员740余名,配置到审判一线人员比例达87%。

  谁办案谁负责落实司法责任制

  “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上级审批少了,我的责任大了。”胡静雅虽然入额的时间不长,但已经感觉到了员额检察官的压力。

  长期以来,以层层审批为特征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既侵蚀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又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抓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让人民群众信赖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过去检察官承办案件后要交给主诉检察官来审核,主诉检察官审核后再交给行政负责人来审核,一些重要的案件还要交给分管检察长来审批,往往最终的决定是根据行政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的意见。

  “司法改革之后,海东检察院业务部门实行去行政化管理,院领导不再审批案件,主任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直接向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负责,有效提高了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和办案效率。”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海燕说。

  朱雅频认为,责权明晰是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为防止“一放就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修订完善省、市州、县区三级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将权力配置与责任赋予的改革措施落实、落细、落小。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印发《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关于贯彻随机分案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多项规章制度,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了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革的是利益格局。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青海省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进一步凸显,积极性、责任心进一步激发,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稳步提高。

  一组数据说明了改革效果:今年1月至10月,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青海省法院审结案件同比上升19.7%,审限内结案率为99.5%,一审、二审后服判息诉率分别为91.3%和98.4%;全省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周期分别缩短了13%和27%;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同比下降31%,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综合满意度明显提升。

  人财物省级统管减少地方干预

  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与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人员主要由地方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导致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地方,执法办案活动易受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是为了减少外部不当干预的制度性安排,是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重要改革措施,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青海省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处处长史国鑫说。

  史国鑫介绍,青海在推动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过程中,坚持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由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牵头制定了29项涉及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配套措施。

  省编办制定了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省级统一管理意见,建立了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使用机制。省委组织部制定了法检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试点办法,明确了全省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管理体制,实现了基层法检“两长”在全省范围统筹管理。省财政厅制定财务由省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从今年1月起,省以下法检两院已纳入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按照中央有关“保高托低”的经费保障精神,打破原来“分灶吃饭、分级负担”的方式,实行财务省级统一管理,经费完整划拨。对年均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较低的法院、检察院,省财政统一安排提高至1.6万元的标准。2016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的保障经费较上年增加22.7%。省州县三级113个法院、检察院工资已实现省级财政统发。目前,编制和员额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使用有序开展,基层法检“两长”省级统管顺利实施,法官检察官由省提名和管理全面落实,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费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系已全部建成。

  朱雅频告诉记者,为推动省级统管,青海检察机关在扎实做好清产核资、预算编制、模拟测试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健全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先后3次开展财政、预算管理业务知识和软件操作培训,提高基层财务人员适应统一管理模式的能力。同时,健全完善省级统管体系,规范和加强省级统管后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理顺非税收入征管流程,制定《青海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案》,省以下检察院非税收入由省院统一上缴国库。

  据了解,青海实行人财物省级统管后,由于在人员管理和财务管理上相互之间的适应、磨合不够,给日常报销、支出等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增加了边远地区法检两院的工作成本。

  史国鑫认为,改革初期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是管理方式、办事环节、适应磨合的问题,不是改革后的机制体制问题。既然统管了,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开弓没有回头箭,迎着困难压实推几年就适应和顺畅了。下一步,青海将调整完善人财物省级统管相关制度机制,为边远地区法检两院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便利。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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