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

2017-07-17 18:01:26 来源: 齐鲁网 作者:

  齐鲁网7月17日讯 (记者 彭芳)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危旧房屋安全防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省直公有房屋多数建设年代较早,建筑质量不高,安全形势总体比较严峻。有的危旧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 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此,7月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省直公有房屋安全使用、放心使用,严防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立即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省直公有房屋开展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一般性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危险房屋、违建房屋以及1995年及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形成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除对停用未拆除危房继续加强安全巡查和警戒外,本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安排整改。对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组织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整治,该维修的组织维修,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尽快拆除,该加强巡查警戒的要巡查警戒落实到位。

  一是对一般性安全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会同房屋实际使用人按照边查边改要求,在排查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是对需要通过维修加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房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组织维修加固。其中,房屋维修规模较大、投入资金较多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可参照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抢险救急项目,各部门、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事后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审核手续。省直公有房屋维修项目所需经费,由各使用权人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筹集解决,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是对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不适宜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省直公有房屋,各部门、单位要以保障安全为底线,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停用,该拆除的必须立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万无一失。其中,对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简易楼房、平房以及其他未出售公有住房,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符合规定的住户按照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住户,应予以清退。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将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省直老旧公有住房纳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对难以纳入整治改造规划且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住户,各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济南市相关部门,帮助其申请保障性住房,妥善予以安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危旧房屋安全防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省直公有房屋多数建设年代较早,建筑质量不高,安全形势总体比较严峻。有的危旧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 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省直公有房屋安全使用、放心使用,严防事故发生。

  二、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省直公有房屋,包括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使用和管理的办公(业务)用房、公寓房、周转房、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等房屋,其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权属证书按规定分别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名下。

  省直公有房屋具体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单位)为房屋使用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协助房屋使用权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房屋使用权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定期开展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发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一)安全隐患排查内容。排查范围包括全部省直公有房屋,排查内容和重点为:

  1.建筑主体。重点检查:各类房屋承重墙、柱、梁是否发生结构裂缝、倾斜或偏移;钢筋是否外漏、锈胀;主体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现象;是否存在因不良地质引发的其他主体安全隐患。

  2.设备设施。重点检查:电梯设备、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及二次供水设备等;房屋供电线路是否存在乱接乱搭现象;电力负荷、燃气管线、采暖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房屋院落物品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并正常使用。

  3.排水系统。重点检查:室外排水排污管道、沟、渠和屋面排水设施等是否完好、畅通;房屋周边排水是否畅通,是否存在积水、浸泡等安全隐患。

  4.装饰装修附着物及其它构筑物。重点检查:房屋外墙砖、玻璃幕墙及其他附着物是否牢固;屋面和室外广告牌、灯箱、空调外机以及其他构筑物是否安全可靠。

  (二)整改治理要求。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安排整改。对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组织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整治,该维修的组织维修,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尽快拆除,该加强巡查警戒的要巡查警戒落实到位。

  一是对一般性安全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会同房屋实际使用人按照边查边改要求,在排查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是对需要通过维修加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房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组织维修加固。其中,房屋维修规模较大、投入资金较多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可参照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抢险救急项目,各部门、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事后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审核手续。省直公有房屋维修项目所需经费,由各使用权人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筹集解决,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是对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不适宜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省直公有房屋,各部门、单位要以保障安全为底线,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停用,该拆除的必须立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万无一失。其中,对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简易楼房、平房以及其他未出售公有住房,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符合规定的住户按照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住户,应予以清退。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将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省直老旧公有住房纳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对难以纳入整治改造规划且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住户,各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济南市相关部门,帮助其申请保障性住房,妥善予以安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汇总报告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在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的同时,加强公有房屋日常巡查和使用监督,及时劝阻不当使用行为,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从严从快排除安全隐患。接到本通知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以上有关要求,立即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省直公有房屋开展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一般性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重点排查危险房屋、违建房屋以及1995年及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统一填写《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表》《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形成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整理汇总后,及时报告省政府。

  除对停用未拆除危房继续加强安全巡查和警戒外,本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说明原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告省政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情况,联合省有关部门对省直公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对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整改措施不到位、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齐鲁网7月17日讯 (记者 彭芳)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危旧房屋安全防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省直公有房屋多数建设年代较早,建筑质量不高,安全形势总体比较严峻。有的危旧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 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此,7月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省直公有房屋安全使用、放心使用,严防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立即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省直公有房屋开展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一般性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危险房屋、违建房屋以及1995年及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形成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除对停用未拆除危房继续加强安全巡查和警戒外,本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安排整改。对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组织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整治,该维修的组织维修,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尽快拆除,该加强巡查警戒的要巡查警戒落实到位。

  一是对一般性安全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会同房屋实际使用人按照边查边改要求,在排查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是对需要通过维修加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房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组织维修加固。其中,房屋维修规模较大、投入资金较多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可参照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抢险救急项目,各部门、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事后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审核手续。省直公有房屋维修项目所需经费,由各使用权人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筹集解决,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是对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不适宜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省直公有房屋,各部门、单位要以保障安全为底线,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停用,该拆除的必须立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万无一失。其中,对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简易楼房、平房以及其他未出售公有住房,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符合规定的住户按照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住户,应予以清退。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将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省直老旧公有住房纳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对难以纳入整治改造规划且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住户,各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济南市相关部门,帮助其申请保障性住房,妥善予以安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危旧房屋安全防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省直公有房屋多数建设年代较早,建筑质量不高,安全形势总体比较严峻。有的危旧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 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省直公有房屋安全使用、放心使用,严防事故发生。

  二、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省直公有房屋,包括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使用和管理的办公(业务)用房、公寓房、周转房、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等房屋,其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权属证书按规定分别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名下。

  省直公有房屋具体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单位)为房屋使用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协助房屋使用权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房屋使用权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定期开展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发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一)安全隐患排查内容。排查范围包括全部省直公有房屋,排查内容和重点为:

  1.建筑主体。重点检查:各类房屋承重墙、柱、梁是否发生结构裂缝、倾斜或偏移;钢筋是否外漏、锈胀;主体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现象;是否存在因不良地质引发的其他主体安全隐患。

  2.设备设施。重点检查:电梯设备、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及二次供水设备等;房屋供电线路是否存在乱接乱搭现象;电力负荷、燃气管线、采暖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房屋院落物品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并正常使用。

  3.排水系统。重点检查:室外排水排污管道、沟、渠和屋面排水设施等是否完好、畅通;房屋周边排水是否畅通,是否存在积水、浸泡等安全隐患。

  4.装饰装修附着物及其它构筑物。重点检查:房屋外墙砖、玻璃幕墙及其他附着物是否牢固;屋面和室外广告牌、灯箱、空调外机以及其他构筑物是否安全可靠。

  (二)整改治理要求。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安排整改。对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组织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整治,该维修的组织维修,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尽快拆除,该加强巡查警戒的要巡查警戒落实到位。

  一是对一般性安全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会同房屋实际使用人按照边查边改要求,在排查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是对需要通过维修加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房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组织维修加固。其中,房屋维修规模较大、投入资金较多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可参照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抢险救急项目,各部门、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事后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审核手续。省直公有房屋维修项目所需经费,由各使用权人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筹集解决,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是对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不适宜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省直公有房屋,各部门、单位要以保障安全为底线,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停用,该拆除的必须立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万无一失。其中,对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简易楼房、平房以及其他未出售公有住房,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符合规定的住户按照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住户,应予以清退。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将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省直老旧公有住房纳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对难以纳入整治改造规划且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住户,各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济南市相关部门,帮助其申请保障性住房,妥善予以安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汇总报告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在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的同时,加强公有房屋日常巡查和使用监督,及时劝阻不当使用行为,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从严从快排除安全隐患。接到本通知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以上有关要求,立即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省直公有房屋开展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一般性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重点排查危险房屋、违建房屋以及1995年及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统一填写《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表》《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形成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整理汇总后,及时报告省政府。

  除对停用未拆除危房继续加强安全巡查和警戒外,本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说明原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告省政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情况,联合省有关部门对省直公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对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整改措施不到位、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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