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主管被骗两亿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被判刑3年

2017-08-21 08:23:00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黄晓宇

  损失两亿 国企主管被骗有罪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大损失 法院判其犯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平常鲜见报端,实际上,这个罪名跟普通老百姓也确实搭不上界。日前,身为大型国企的主管人员,宋某本应恪尽职守、认真工作,但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短短三个月内被两拨人诈骗了近两亿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因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年轻有为 大型国企担任要职

  原本年轻有为的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工作(后更名为中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2011,他被调到中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商贸物流部担任部门经理,同时担任中材集团旗下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商贸物流事业部总经理。两个部门都是负责钢材等大宗货物采购、销售及已签署合同的跟踪执行工作。

  宋某说,钢贸生意主要有“托盘”和“代采”两种形式。代采模式是指客户指定上游钢厂,支付一定的预付款给他所在的公司后,由公司支付全款给钢厂采购。钢厂收到货款后安排生产,将货物发到公司指定仓库,货到齐由监管公司出具仓单,过一段时间后下游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公司在收到款后将货权转移给下游公司。而托盘业务实际上就是融资贸易行为,上下游公司都是同一个人的,用钢材抵押向公司借钱,有钱了再把钢材赎回。

  未经审核 承兑汇票被骗上亿

  2012年7月至9月间,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浩轩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两家单位向恒和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钢材。宋某说,其实早在一年前双方就有过合作,可他一直没有审核过对方的资质。

  当年第三季度,冯某说自己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提出由恒和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即“代采”。本应是宋某所在公司先出具汇票,再由持有恒和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和身份证明的人取走。可宋某放任部门员工在浩轩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或采取任何保障措施,也未审核恒和公司出具的代领汇票委托书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将本应交给恒和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浩轩公司员工转交。

  事实上,冯某以伪造恒和公司印章的方式将上述汇票承兑,骗取了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1.16亿元。事后,冯某因票据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他人设套 代人付账八千余万

  同年,周某任总经理的宏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也与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涉案单位向国电南京有限公司采购钢材。

  一般在代采业务中,下游公司往往已经同购买钢材的上游公司谈好,但可能由于资金不足无法直接购买。这需要代采公司先从上游公司购买钢材,下游公司几个月后再买走。因此,宋某应考察上游钢厂,但他没这样做。然而让宋某没想到的是,周某的父亲不仅是宏宇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国电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

  心怀不轨的周某正是利用这种关联关系,先后两次仅向宋某所在公司支付了1000余万元预付款,对方就向国电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此后国电南京有限公司再将钱以贸易形式打给宏宇公司。经过两笔业务,宏宇公司骗得8004万元。此事发生后,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4月17日,宋某接受了警方审查。公诉机关认为,宋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法院一审判刑三年

  庭审中,宋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责任。而他的辩护人对宋某是否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存疑,损失的造成及扩大是由公司高层管理机构决策失误、延误报案时间、未采取有效的止付手段等原因造成。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作为两家公司商贸物流部的负责人,具有领导和管理商贸物流部的职责,对商贸物流部的业务开展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其次,宋某有权代表公司签订钢贸合同,在联络客户、开展业务等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宋某在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过程中,没正确履行审查、监管义务,没认真审核客户的资质、履约能力及上游公司信息,没有对承兑汇票交接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以致造成恶果。因此,被告人宋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宋某认为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浩轩公司代领承兑汇票的行为显然违反正常交易规则,宋某等人不但默许该行为存在,还将此视为公司惯例,显然在主观上具有严重过失。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同样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

  ■专家讲法

  1何人被骗可获罪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表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构成,其他身份的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身份特征。“这个罪名要求被告人主观方面具有过失,而不是具有故意,否则将涉嫌其他犯罪,如诈骗罪等。”

  李娜表示,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量刑幅度规定了两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与渎职犯罪区别

  李娜解释说,渎职罪分为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徇私舞弊类等35个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根据《刑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娜说:“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只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尽管宋某主张应当由公司方承担责任,但其作为直接主管人员在代表公司与客户开展业务时,没有正确履行审查、监管义务,没有认真审核客户的资质、履约能力及上游公司信息,没有对承兑汇票交接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最终导致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骗、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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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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