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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济南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省政府近日发布通知,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90元、310元、340元、380元、410元。各市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20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报记者)
  附: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人)

            地区             最低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410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  410
      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410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  410
      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410
  威海市                       410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380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380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38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380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380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380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 380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380
  日照市                       380

  济宁市:各县                    340
  临沂市:各县                    340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340
  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  340
  东营市                       340
  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               340
  莱芜市                       340
  德州市:德城区                   34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310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310
  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区)         310
  滨州市                       310
  菏泽市:牡丹区                   310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290
  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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