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征部分税费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
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使用民工必须让其参加社会保险并同工同酬
本报济南12月16日讯(通讯员 刘炜 衣军强 记者 王封)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就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
三年多时间让60万人再就业
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力争用3年多的时间,实现就业再就业30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1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建立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制度
省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省里筹集1亿元,作为省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成立企业化运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下,简化手续,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提供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从事个体经营免征部分税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服务企业吸纳下岗人员优惠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公益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拿出一部分空缺和新增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灵活形式就业可入养老保险
鼓励和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各市政府要定期公布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或雇主支付给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实行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制度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城建等部门联合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包括优惠政策内容、办理程序、有效时限、廉政纪律、投诉渠道等,免费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依托街道和企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严格证件发放程序,并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以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城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及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