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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就业政策 关注民生之本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省委、省政府出台《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
  
  3年让300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规定了我省就业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决定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力争用3年多的时间,实现就业再就业300万人。 
  《决定》指出,近年来,我省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决定》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快经济发展,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力争用3年多的时间,实现就业再就业30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1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第三产业将是扩大就业主攻方向
  
  《决定》把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小城镇建设、劳务输出,确定为拓宽就业的五大渠道。其中,第三产业将是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
  要求坚持依靠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把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以社区服务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社区服务主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结合起来,广开就业门路。
  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把招商引资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鼓励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尽可能多地吸纳就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开展与国外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领域的合资合作。积极发展加工贸易。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载体。要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扶持发展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以及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搞好小城镇建设。积极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继续发挥第一产业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就业。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城乡劳动者身份差别的制度壁垒,探索建立城乡统一就业制度。
  扩大劳务输出。继续扩大各类对外工程承包、外派海员、厨师、渔民和赴日韩研修生等传统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特别是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鼓励有技能、有投资能力的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在京、津、沪、深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设点布局,建立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
  
  三项措施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决定》为集中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出台了税费优惠、小额贷款担保和安排经营场地三方面的政策措施。
  《决定》确定了需要重点扶持的“四类人”,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职工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他们各级要逐人登记,建立档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我省出台三项政策措施: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要对上述各种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二、建立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制度。省和地级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省里筹集1亿元,作为省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成立企业化运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下,简化手续,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提供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行小额贷款“三包一挂钩"营销方式,包放、包收、包管理,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要与信贷管理人员的收益挂钩。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申办程序和担保基金具体运作办法等,由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严格企业裁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程序
   
  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决定》对分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并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加强了指导和管理。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四项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需要裁减人员的,原则上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安置。原单位要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新办的经济实体要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企业裁减人员要制订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年度内减员超过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的,事前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保障办法不明确、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也要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为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决定》规定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有关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牵线搭桥和兴办以家政服务为主体的社区服务实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托底安置工作。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拿出一部分空缺和新增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同工同酬
  
  为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劳动权益,《决定》要求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同工同酬。
  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公平对待。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及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乡镇一级设劳动保障事务机构
  
  为抓好基层社会化管理,《决定》规定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
  街道和社区是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管理服务、开发就业岗位的工作平台,也是对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组织基础。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所需人员从现有人员中调节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新办法
  
  《决定》强调继续抓好“两个确保”,落实三条保障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了新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本报记者 周学泽 本报通讯员 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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