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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施《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答问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人
  2002年10月16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发布,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就《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制定《规定》有哪些意义?
  答:我省是少数民族特别是回族散杂居重点省份之一。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我省55个少数民族成分俱全,全省63·27万少数民族人口中,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以上。可以说,我省的少数民族工作,主要是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工作。由于回族等少数民族具有传统的饮食禁忌,是否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成为我省民族关系中一个十分敏感而又突出的问题。因此,制定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对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很快,各地对清真食品网点建设是重视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甚至引发了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纠纷在我省每年都有发生,其原因之一就是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还不到位。随着我国加入WTO,我省与伊斯兰国家的交往越来越多,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为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迫切需要尽快出台《规定》。
  从全国来看,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区,大都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范了清真食品的管理,大大减少了由清真食品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兄弟省区的实践证明,出台《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规定》的发布施行,必将使我省在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问:什么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在我省一般地表现为对一些动物类食品的禁忌,如禁食猪、狗、驴、马等动物的肉和油脂,禁食未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宰杀和自死动物及各种动物的血液等。为了防止清真食品不清真,《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一是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是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三是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四是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五是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
  问:什么是清真标识?清真标识有哪些功能?
  答:从我省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习俗来看,清真标识是指用于昭示于人、以示清真的标牌、图案、文字等。清真标识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清真食品的外在标志。清真标识有的是生产经营者从相关专营商店购买,有的是请阿訇书写,有的是自己制作。我省以往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大多与滥用、乱用清真标识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讲,清真食品管理就是对清真标识的管理,所以,《规定》的第七、八、九、十条重点对清真标识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
  清真标识对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起着昭示作用,表示清真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区别;对于清真食品的食用者来说,起着识别作用,可以食用放心的清真食品;对于管理者来说,清真标识是管理清真食品的切入点。凡是使用清真标识的食品和生产经营的场所、包装等,都是本《规定》的调整对象。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就是从清真标识这个外在标志入手,检查是否符合清真食品的内在要求;反之,凡是未使用清真标识的,不管生产经营者是哪个民族,也不管食品是否符合清真的要求,一律作为非清真食品对待,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
  问: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清真食品使用的普遍性和敏感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应该给予警告,并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由谁负责《规定》贯彻实施?
  答:《规定》第五条指出“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清真食品的管理,既涉及到方方面面,又有它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作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首先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产品,必须首先遵守《产品质量法》;作为食品,必须首先遵守《食品卫生法》。本《规定》调整的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民族事务部门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的职能部门。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民族事务部门重要职责。所以,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同时,《规定》第六条还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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