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就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均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企业各种形式的用工,不论用工期限长短,都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工可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严格执行病退标准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各行业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工种范围。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和对因病退休的审批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各市、各单位均无权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出台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加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对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故意隐瞒缴费工资总额的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评选劳动模范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对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并不得兑现各种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人大或政协机关等。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均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企业各种形式的用工,不论用工期限长短,都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工可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严格执行病退标准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各行业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工种范围。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和对因病退休的审批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各市、各单位均无权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出台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加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对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故意隐瞒缴费工资总额的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评选劳动模范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对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并不得兑现各种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人大或政协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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