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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燃气安全加个“阀”

  • 2003-08-01 12:00:00
  • 作者:我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 来源:SRC-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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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24日讯 (记者 雍坚 实习生 郑慷)在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日前首次被提请审议。
  本报济南7月24日讯 (记者 雍坚 实习生 郑慷)在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日前首次被提请审议。针对我省燃气经营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该《条例(草案)》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针对许多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审批就投入运营所造成的公共安全隐患,《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和燃气供应许可证作出详细规定;我省气源复杂,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并存,天然气又有液化天然气、渤海天然气、中原油田天然气等,每种燃气对器具的要求也不同。为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此外,考虑到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对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作强制规定,《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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