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恶意操纵市场
本报济南8月12日讯 (记者 周爱宝)记者今天获悉,省物价局日前转发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对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界定。该《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如下行为: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等。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另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规定》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如下行为: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等。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另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l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