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9日讯 今后,采矿企业获得某一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时,要按照不低于该矿产资源地的地质环境治理费的标准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国土资源部门将利用这笔资金实施对被破坏的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今天召开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公布了这一规定。
条例规定:采矿人应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向有关部门交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禁止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条例规定:采矿人应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向有关部门交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禁止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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