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省工商局围绕降低门槛、促强扶弱,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创新方式、优化服务等制定出台了四个《实施意见》,这是省工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相继出台“40条”、“30条”、“18条”取得显著成效之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所有制改造以及“三农”等问题又出台的加快县域经济和全省经济发展的新举措,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月17日,省工商局举行了“放宽政策简政放权支持经济加快发展”新闻通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登记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支持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组建集团的实施意见》、《关于全省企业登记工作试行“一审一核制”和下放部分省辖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扩大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四个规范性文件。与会的省属大企业代表和民营企业家代表以及工商系统聘请的行风监督员都给予了一致好评。会后,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华理回答了有关问题。
问:李局长,省工商局出台的四个《实施意见》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很有新意,请您谈一下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方面又有哪些突破?
答:一是取消外国(地区,下同)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25%,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是放宽中外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能力的限制。允许内资、私营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此类企业自身是否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工商登记、年检的审查条件;允许外方委托他人代为出资,只要外方出具代为出资委托书,被委托人汇款时明确其代为出资关系,并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登记机关即予认可;外商以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人民币或其他财产权益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仍视为外资,允许参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程序办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和当期利息转增注册资本;允许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中方股东改变出资方式,以货币或其他财产出资,符合减资条件的,允许依法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允许注册资本未出齐,但已按《合同》、《章程》约定按期出资并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三是扩大中外合资企业出资者范围。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法人资格的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东。中方股东因改制、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而该股权又难以妥善处置的,只要该企业能够正常经营,其他合作伙伴无异议,审批机关同意继续经营的,允许维持现状。
四是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允许以外商国际知名商号作字号或以外商商号、姓名作字号而该商号、姓名又不宜译成中文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出现外文字词;允许使用外国投资者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支持核准带有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
五是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中方投资者资产负债表;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董事会成员简历和签字备案;除最后批准文件以外的各级机关前期呈报、批准文件;企业用水、用电、用地证明;实地勘察证明;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其中实行备案制的,不再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六是改革登记审查方式,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明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主要审查是否齐备和符合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定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对股东资格、资信等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应由审批机关审核把关的事项和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登记机关只对相关文件做形式审查,只要具备了形式要件,符合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就准予登记。
问:请问你们在促强扶弱方面有哪些做法?
答:一是鼓励组建企业集团。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大公司及国有企业,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与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建企业集团。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1.放宽集团登记条件。冠省辖市(含)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核心企业(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
2.进一步简化登记要件。本着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要件中,取消了各成员单位的证明文件;各成员单位设立企业集团的决议;各成员单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委托书。在企业集团设立登记要件中,取消了母公司、各子公司、各成员单位发起及加入集团的股东会决议;集团成员的委派书;集团成员的身份证明。
3.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意见》中的各项条款,适用于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集团的登记。
二是支持地方企业冠省名。地方企业冠省名,有利于提高我省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提高我省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我省企业的名称专用权,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降低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条件。凡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内资、私营企业或注册资本2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出口型企业和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近两年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冠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凡新设立的地方企业冠省名的,可由企业直接向省工商局预先核准申请,不再要求市、县、分局提出初审意见。
3.下放冠省名企业的登记权限。省、市、县行政区划适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级别行政区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不须报省工商局核准;外省、市企业在山东境内设立含“山东”或“山东省”字样的支分机构,可自由选择向省工商局或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须在省局办理登记。
4.进一步缩短办事时期限。为方便外地企业,原则上随到随办,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比提速后的3个工作日办结的要求,又进一步缩短了办事时限。
问:请问“一审一核制”有什么特点?
答:“一审一核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科学划分企业登记内部审批权限和职责,通过审查(含受理)、核准两个环节,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审批制度。省工商局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
一是内部审批权限下放。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登记审批事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批;企业登记业务纳入政府审批中心和工作需要的单位,可委托注册局长审批;其他各类企业的登记、年检审批事项委托注册局长或科(处)长审批;审查(含受理)人员负责各类企业登记、年检政策的咨询和受理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注册局长或科(处)长审批。在合理分工、科学划分权限和职责的基础上,逐步将过去企业登记注册的多环节审批发照改为通过审查(含受理)、核准两个环节审批发照。
二是以首办责任制为核心,强化岗位责任。试行“一审一核制”,重心在“一审”,关键在首办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化首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首办责任制,规范首办行为,抓好首办监督。全面落实“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为“一审一核制”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是规范内部审批权限,畅通准入通道。各地要建立绿色办事通道,对当场能办结的事项要即时承办,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行“零距离”、“无间隙”服务。企业开业登记,审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企业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局长、注册局长或科(处)长须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是开展审查员、核准员考核聘任制度试点。为规范“一审一核制”的实施,省工商局将选择有条件的市进行审查员、核准员确认和聘任授权制度试点。根据工作需要,从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审查员、核准员,明确权限和责任,持证上岗。
五是建立“一审一核制”督查制度。为加强对“一审一核制”试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管理质量,提升管理水平,要全面实行登记案卷评查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登记档案进行评查,对登记程序和登记材料有问题的,要及时补救或纠正,加强工作监督,确保“一审一核制”的施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问:为了提高效率,省工商局提出要适度下放部分省辖企业登记管理权限,这些工作你们是怎么做的?
答:登记注册权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必须依法行使。申请登记注册时,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由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为保证下放工作平稳进行,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确定了适度下放企业的范围。本着“方便企业、促进发展,依法管理、抓大放小,积极稳定、适时适度”的原则,省工商局将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省属国有、集体企业和私营有限公司;省辖国有、集体企业和私营有限公司设立的各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性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决定下放到市、县管理的省属企业的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企业所在市工商局。
二是分期分批进行下放。按照放而有度、放而有序的原则,对下放的省属企业采取分期分批下放的步骤进行。自2004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属于下放范围内的企业,一律下放到企业所在市工商局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已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属于下放范围内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分两批下放,在2004年2月底以前,下放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下放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
三是做好协调和衔接,使下放的企业在系统上下登记、监管和行为规范“三统一”。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要及时做好档案移交和换发执照工作,为保护企业信誉和减少企业负担,下放企业原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变,免收变更登记费。
四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下放企业的登记和经营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接收企业较多的市,要进一步改善办公服务条件,充实力量。要继续坚持和深化“一条龙”服务、预约服务、登记服务和科(处)长带班制、AB角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解除下放企业的后顾之忧,确保登记权限下放后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年检验照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依法履行,请问你们在年检验照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哪些方便?
答:一是试行分段年检、滚动验照和委托工商所年检、验照。为缓解企业集中年检、验照的压力,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和分布特点,将年检、验照由集中改为适当集中与分期、滚动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可以试行分段年检,即在法定的集中年检期内,根据企业注册号的尾数来确定企业的申报年检时间。凡注册号末位数为0、1、2、3的企业,1月份申报年检;注册号末位数为4、5、6的企业,2月份申报年检;末位数为7、8、9的企业,在3月15日前申报年检。也可以按照企业类型及行业特点或工商所属地监管辖区划分为若干组,实行分时申报年检。个体工商户数量多、分布集中的,可以试行滚动验照,即按营业执照上核准的成立日期,在注册满一年后的第一月内到辖区工商局或授权的工商所申报验照。为提高工商所属地管理效能,形成上下联动、综合配套的监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下放年检、验照权限,委托工商所办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使年检验照与“经济户口”管理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二是大力推行网上年检、验照,方便业户。实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网上年检、验照,方便快捷,符合年检、验照改革的方向。结合“金管工程”二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改进现行的网上年检、验照系统。为提高网上年检、验照率,全面实行“一网”(红盾信息网)、“一表”(企业网上年检登记表)、“一次”(一次性申报)的年检模式。简化网上年检、验照审核程序,实行审查人员核批制。同时,要大力宣传网上年检、验照的意义和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网上年检、验照。
三是慎重行使处罚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出发,按照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的原则,对当年度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凡歇业半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查无下落或经核实的“三无”、“六小”企业,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的企业暂缓吊销营业执照,通过实地检查等措施做好催检、补检工作。要加强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后延管理,对在年检期间集中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锁入警示系统,限制其经营、登记和投资行为,控制其逃废债务和不履行其他应尽义务,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是适度扩大企业免检范围。凡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的企业;依照法规和章程规定缴足和使用注册资本(金),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拥有驰名或著名商标,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省级“规范化文明市场”等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称号的企业,均可申请免检。对遵章守法、诚实信用的企业免于工商年检,是对企业信用的一种肯定,对增强企业的诚实信用观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适度扩大企业免检范围,可以使工商年检制度在优化发展环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是合理调整年检、验照、审查内容,降低年检、验照门槛。为方便企业经营,提高办事效率,对原有的年检审查内容,如企业的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财务报表是否真实等,只作为认定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不再作为年检审查的条件。只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年检、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合法,即可通过年检、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