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市中级法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被判入狱。尽管该案判决已一年有余,但案中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比如行贿15次的何某连任界首市法院院长, “事迹”可与何某“媲美”的李某则当选颍上县法院院长。(见3月31日《中国青年报》)
我以为,行贿者毫发无损所透露出的信号,不仅是对腐败的“零容忍”,更是“高度容忍”。当地有关方面在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令人不解。
之所以不对行贿者作处理,据说是因为“牵扯面太广,伤筋动骨”,“如果大换血,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这些听起来冠冕堂皇的理由经得住追问吗?有关部门进退维谷的境地会赢得理解吗?
无疑,在某些人眼里的所谓的“牵扯面”被放在了头等位置,超过了党纪国法尊严。然而,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相安无事”又有多少价值———公众的不平与不满心理,难道不隐含着危机吗?法律的被虚置,难道不蕴藏着风险吗?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将用人局限于狭小的范围内,那自然会觉得人才只是有数的那几个。也正因为“少数人选人和从少数人里选”,某些官员的视野才会如此狭隘———仿佛处理了行贿的官员,地球就不转了。
行贿者毫发无损,无助于建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倘若法律不具有足够的刚性,而是时时被“特事特办”等所扭曲,那么所谓的建设法治社会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当行贿成为行贿者的通行证时,守法者会很灰心,甚至也不排除某些守法者会被严重误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官员的命运应该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接受公众的监督?
无论如何,行贿不能成为行贿者的通行证,而只能是行贿者的墓志铭!(孙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