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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

2006-08-31 10:55:21 SRC-537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正如社会主义本身要经历不同发展阶段一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经过不同的发展阶段,才能达到较高的和谐程度。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到基本国情的制约,和谐社会的发育程度同样不可能达到高级程度。我们只能依据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来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人类社会千百年来追求的理想境界,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消灭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社会:把生产力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规模;消除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利益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及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等等。这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以事实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可以说,事实上的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想,也是党执政的价值取向。但治国理想的实现程度,价值取向的实现程度,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党执政50多年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积累了相当的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物质基础,使我们能够解决易于引起各种社会纠纷的重大问题。我们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实力来消除“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利益的状况”,至少能够防止阶层之间或利益群体之间出现严重对立。另一方面,作为终极目标的和谐社会,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事实上的平等,我们还无法达到。因为,中国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人口多、土地少、底子薄,某些重要资源匮乏,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在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65万亿元,财政收入2.63万亿元,但把这些数据平均到13亿人身上,结果并不乐观。

  在特定社会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群体多占有了社会资源,必然意味着另一个群体占有的减少,必然引起其他利益群体的不满。所以,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只能以不断发展为依托。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而且一看就知道,这个条件单靠意志是不能实现的。所谓的城乡关系问题,也可用来理解其他社会问题。比如,现在颇受人们关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进行利益协调、维系稳定的有效形式。但在财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若以现有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维系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暂时可以维持社会稳定,但当财力难以为继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并导致整个社会发展后劲不足,最终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难以为继。因此,对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来说,其和谐是在发展中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以发展作为追求和谐的道路。当然,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本身就包含有和谐的内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是相对的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社会公平。

  自古以来,包括中外,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内涵、实现形式的解释各不相同。中国共产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是根据现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提出的基本原则,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提出这几个公平,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制度、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这些公平,严格地讲,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而事实上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比如,分配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形式可以多样化,但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资本要素分配,或是按智力要素分配,人们的所得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即使进行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每个人的所得依然不同。如果强制性推行平均主义政策,只会阻碍人的创造性。因此,分配公平,是指按照被绝大多数人认为公正的某种规则进行分配,只要不违反规则,就是公平的,正当的,但不等于事实上每个人收入完全一样。社会分配公平,在今天只能理解为,建立较为健全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在尊重绝大多数人权利的基础上,同时保护弱势群体,使人们能够以人的尊严生活。从具体措施说来,就是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而不是没有差距。至于差距的底线是什么,则应以国家的财力和群众的心理承受度为准。

  上述几个公平,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制度本来就应有的精神,但其实现需要一个过程,非一朝一夕之功。在此过程中,有“应然”与“实然”的距离。比如,法律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平等,但某些节奏紧张、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反应灵活的工种,确实不适合年龄较大的人承担;某些重体力劳动的确不适合女工从事;某些高科技行业的工作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从事等等。也就是说,在当前,法律意义上的就业平等的权利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也是有正当性的。因此,充分估计到“应然”与“实然”的距离,便可理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正就只能是相对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无差异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发展的社会,同时也是有矛盾有差异的社会。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事物,包括人类社会在内,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和谐社会也同样如此。构成社会的各要素,在一定时间内相互适应,便形成和谐的局面。但这种和谐不可能永远和谐,一旦某个要素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有的结构平衡,社会就出现新的变化。只要社会在发展,其结构的平衡就会不断接受挑战,当量的变化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的和谐程度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和谐社会在发展变化中会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和差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层的差别不可能完全消失,如果消失了,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也就是说,政治国家不存在了,而这在当前是不可能的。

  虽然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但在目前的条件下,一切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可能是同时的、完全一致的发展,这里既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个人生理与心理的差异。因此目前的和谐社会只能是在保持一定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中央党校 高新民)

  和谐社会不是喊口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执政理念,影响力正持续扩大。

  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说出了每一个中国人心中的理想。和谐社会由此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关键词,被人们以极快的速度传播着。

  在迎接扑面而来的“和风”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个不太和谐的现象,那就是有少数人言必称和谐,撰文炒和谐,但实际工作却没有多大变化,“和谐社会”成了某些人的口号。

  表现之一为普遍联系和谐。例如,在一些地方,制定一项日常制度、出台一项普通措施,也说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诚然,从广义上讲,每个人的工作都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做了些实事,也确是离和谐社会更近了些。但我们不能容许把和谐社会庸俗化。和谐社会毕竟不是筐,也不是什么都可以装进来的。

  表现之二为口头落实和谐。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后面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办法在支撑。但和谐口号炒作者们则是和谐喊得震天响,却没有任何新措施、好办法。他们或是根本没有理解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人云亦云,或者只求标新立异,炒作概念,喊点新词,显示自己与时俱进,并以此媚上瞒下,哗众取宠。

  口号和谐是将中央的精神落实在口头上,本质上是形式主义的一个变种,危害极大。过去,我们有些很好的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就是因为被少数领导干部落实在了口头上。坐而不行,喊来喊去,好政策被喊成了口号,被喊空了、喊虚了。当百姓翘首以待,盼来的只是汹涌的口水时,他们将逐渐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列宁说过,一打口号,不如一个行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说、需要讲,但更需要的是行动、是落实。当前,我们的首要责任不是喊口号,而是带头实干,埋头苦干,用率先垂范的影响力带动广大群众,脚踏实地地建设和谐社会。让我们多点务实、少点虚夸;多点实干、少点空谈。诚如是,我们的各项工作才会大有起色,美好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到来。(李加臣)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治政府等执政新理念均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科学发展观旨在矫正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倾向;以人为本强调政府对于弱势民众的责任;法治政府则要求将政府的一切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当然,所有这些新理念,都可以说是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则是对近两年来党调整执政理念种种努力的一次概括和总结。

  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最为清楚地表明执政党抓住了当前社会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入手处。对和谐社会纲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主程序与法治政府,乃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应当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

  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治另一层重要的含义是,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个人和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

  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觉得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够给权利和利益遭到侵犯的民众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相反,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会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

  近年来,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频繁发生矛盾与冲突,大量拆迁户与失地农民走上上访路。原因在于,拆迁与征地补偿标准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来确定,而是由行政部门单方面确定。而行政部门出于种种原因,过多地考虑开发成果与开发商利益,而忽略了拆迁户与农民的权利与利益。地方政府又直接参与拆迁和征地,一旦拆迁户、农民与拆迁部门发生纠纷,法院受到地方政府压力不予受理,拆迁户与农民就是有天大的冤屈,也投告无门。可以设想,如果拆迁与征地规则本身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而规则的执行也比较公正,则社会冲突就会少得多,即使出现,也会在正规的司法渠道内得到解决。

  从制度层面上说,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取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只有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权益遭受侵害者能够及时得到法律的救助,人们才可以放心地信赖他人。相反,一个人如果看到部分人享有特权而自己的权利却残缺不全,他人的幸福是建立在自己的损失之上的,他就可能心生怨恨。目前,在不同群体之间,比如,企业家与工人之间,官员与普通民众之间、城市人口与进城农民之间,存在着实际权利不平等,政治参与的机会差距太大等问题。居于强势者自恃特权而过于蛮横,处于弱势者因认为遭到不公平对待而心有怨气。诸如此类问题,只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才怎能有人与人之间、各个群体之间的和谐与宽容。

  社会秩序“充满活力”而又“安定有序”的前提是,政府知道自己的权力和职能的界限,给社会和市场留出充分的发育空间。而法治政府,恰恰就是权力有限的政府。

  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是以政府为导向的,政府的权力无所不在,政府的职能无所不包。这样的体制必然会窒息个人的创造性,抑制市场和社会自发的合作秩序的发育,整个社会显得缺乏活力。而在法治政府下,民众自由地创造财富,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民众又可以自愿合作起来治理自己的大部分事务。至于政府,则一方面为市场和社会的发育提供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弥补这两者的不足,通过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政策,支持民众的自我治理。

  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谈论和谐社会,需要从民主法治入手。中国古圣先贤无不向往和谐的大同理想,但因为缺乏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制度作为基础,其理想终究不过是空中楼阁。如今,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探究以民主来约束政府行为之道,必须探索以司法改革为民众提供法律救助之道。(姚中秋)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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