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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庭判决杀人犯获国家赔偿引争议

2011-08-06 06:51:00     作者: 黄霜红    来源: 人民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盖弗根 国家赔偿 杀人犯 法庭 审讯 法庭判决 警方 黑森州 法院 刑讯逼供
[提要] 德国黑森州法院日前做出判决,杀人犯盖弗根因遭受警方刑讯威胁而将获得国家赔偿。该判决在德国引起巨大争议。

  中新社柏林8月5日电 (记者黄霜红)德国黑森州法院日前做出判决,杀人犯盖弗根因遭受警方刑讯威胁而将获得国家赔偿。该判决在德国引起巨大争议。

  2002年,盖弗根绑架了一位银行家12岁的儿子,向其勒索100万欧元赎金。在等待赎金过程中,盖弗根将人质杀害后藏匿于湖边。事件发生三天后警方将盖弗根捉拿归案。警方当时以为人质仍然活着,在审讯过程中要求盖弗根提供人质关押地点。在盖弗根不合作的情况下,参与审讯的警官威胁将对其实施酷刑,盖弗根最终带领警方指认了人质尸体。

  服刑后盖弗根通过律师起诉黑森州警察局,表示警方审讯时的恐吓行为对其带来心理伤害,因而以人身及精神伤害为由提出赔偿损失1万欧元。黑森州法庭经审理认为,参与审讯盖弗根的两位警官“严重侵害法律”,其赔偿要求合理而判决盖弗根获得3000欧元国家赔偿。但法庭驳回了其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主持宣判这一决定的法官海夫特解释说,刑事罪犯并没有被剥夺人的尊严,法制国家不允许警察审讯时使用不公正手段,即使这个人犯有令人难以忍受的严重罪行。

  这项判决公布之后在德国社会产生了很大反响。被害人的父亲对媒体说,这个判决让他感到愤怒,杀人犯竟然能获得赔偿,全家对此实在难以理解。受害者救助机构对这一判决给予尖锐批评,认为它是民众对法律信任度的考验。警察工会发言人说,法庭不应该只考虑到罪犯的心理问题,该判决对参与刑事调查的警官们心理打击非常大。

  也有法律专家公开表示,如果法院确认警方有威胁嫌犯行为,那么这个判决就是正确的。德国法律不允许警察在审讯中刑讯逼供。

  盖弗根以绑架勒索并杀人罪被判处终身监禁。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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