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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2011-12-28 07:08:00     作者: 崔清新 杨维汉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讯问过程;录像;录音录像;非法证据;二审;刑讯逼供;侦查人员
[提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也有委员认为,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全程录音或录像的概念,否则会出现“在讯问室呆了24个小时,最后录了1个小时”也叫全程的可能。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崔清新 杨维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的同时,建议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更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南振中委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全程连续的询问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建议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以全程连续的询问录音、录像为依据。

  他同时建议将草案中“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应当”表示理所当然,应该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作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侦查人员自行选择是否录音或者录像。

  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也建议这一条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也有委员认为,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全程录音或录像的概念,否则会出现“在讯问室呆了24个小时,最后录了1个小时”也叫全程的可能。

  同时,不少组成人员认为,允许辩护人在场也可以有效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指出,草案二审稿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建议后面增加一句:“公安、司法机关也不得派人在场”,以便给辩护律师创造一个较宽松的环境。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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