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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权案开庭 原告一方拒绝调解

2011-12-30 07:09:00     作者: 孙海华 王梦婕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张显;原告代理人;微博;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调解;富二代
[提要] 12月29日14时许,“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代理人要求,张显删除微博中的不实言论,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20家媒体,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信。

  12月29日14时许,“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早在正午时分,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在法院外焦急等待。庭审原定在可容纳20人左右的三层民事审判厅进行,后因旁听者众多,临时调整在法院六层、可容纳近200人的大法庭审理。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观察,现场旁听席2/3已坐满。旁听者中,包括媒体记者、双方当事人亲友,以及部分关心此案进展的公众。其中,不乏从省内其他地市赶来旁听的公众。

  原告药家鑫之父药庆卫没有到庭,由其代理律师兰和及公民代理人网名“嘶哑老汉”的马延明参加诉讼;被告张显及其公民代理人雷捣出庭应诉。此外,张妙的父亲张平选、丈夫王辉,作为证人出庭。

  法庭焦点围绕“张显在其网络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展开。被诉侵权,张显庭上坚称“我没错”。

  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庭审结束时,原告方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蓄意中伤”还是“合理怀疑”?

  法庭上,药庆卫的代理人提出,今年2月以来,药家鑫案中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各大微博、博客,散布了针对药庆卫及其家人的系列言论,刻画原告“官僚”、“富商”、“军队蛀虫”等社会形象,“其中部分事实陈述性言论未经调查核实,大都纯属虚构”,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原告代理人要求,张显删除微博中的不实言论,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20家媒体,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信。

  对此,张显的代理人雷捣当庭表示,张显已在微博、博客、电话中,向药庆卫多次致歉,但没有被接受。至于原告提出的1元钱赔偿请求,不必经法庭判决,张显会主动支付。

  张显发布、转载的微博言论,是“蓄意中伤”还是“合理怀疑”,成为本次庭审的一个焦点。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显发布、转载有关药家鑫“富二代”、“背景特殊”等微博言论,属于蓄意中伤。“被告张显一再宣称,其对原告方面的情况无从查实,他的所有‘惊人内幕’都建立在合理怀疑和被网友误导的基础上,但现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被告张显在制造谣言前,早已充分知晓原告本人及其家庭情况。”

  原告代理人兰和律师提出,今年4月2日和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曾分别约谈张显、王辉、王辉之父王合理、宫子村村支书张光明,向被害人家属明确告知,药庆卫的真实身份和家庭状况。

  “被告张显当时作为受害者家属的公民代理人,理应知晓法官告知的情况。”作为证据,兰和还现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张显谈话的笔录。

  对此,张显认可了这份笔录上自己的签名,但表示“谈话中不清楚药父的真实身份”,“只知道他是个军代表”。

  张显的代理人雷捣庭上提出,张显的微博言论,都在正当的言论自由、合理的舆论监督范围之内。“其中有可以商榷、探讨的地方,但主观上没有过错。”

  “张显的言论是正义的,其主观上是为了伸张正义,其转载的微博同样是为了社会正义。”他说,“其转载的微博或自己所写的内容基本属实,并不含有明显侵权的内容”。

  张显微博言论是否侵权?

  庭上,原被告双方对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药庆卫的代理人认为,张显在微博上发布、转载的诸如“药家有四处房产”、药父系“军界蛀虫”等言论,是在明知被害人真实情况下做出的,存在主观过错,且行为导致了原告名誉受损的结果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显对药父的名誉侵权成立”。

  而张显代理人雷捣提出,张显的微博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认定一个行为侵害名誉权,有严格的法律要件,证明标准是比较高的。”他表示,“如果达不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即使这些微博让你不愉快,还是不能判定。”

  雷捣认为,张显不仅主观上无过错,而且其微博言论中,不含有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的内容。

  张显表示,微博上,他对药家鑫家庭背景的一些质疑,对司法公正的担忧,都有一个完整的过程,“从怀疑、到求证、再到澄清,都是认真负责的”。

  张显自称,其曾在微博描述了一个除草师傅的话,称药家所住楼的每户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上,但“表述的只是一个过程”。“我也没有肯定地说,药家的房子就是200平方米。当药庆卫告诉我,他家只有108平方米时,我就删除微博了。”庭下,张显这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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