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试行两份指导性文件 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
2010-10-01 13:58:00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网
10月1日,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行阶段。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量刑的裁量权向着更加规范,量刑过程向着更加公开又大大迈进了一步。
10月1日,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行阶段。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量刑的裁量权向着更加规范,量刑过程向着更加公开又大大迈进了一步。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去年6月1日起,全国120多家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量刑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说,“这部分犯罪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并能为其他犯罪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坦言,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原因。据介绍,量刑规范化基本步骤是分“三步走”: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熊选国说:“量刑规范化并"不是完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官更好的保护。因为量刑的基准刑标准,还有其他调整标准就是长期以来广大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共同认识,被固定下来了。自由裁量权就体现在这个地方。如果量刑结果的确不适当,法官也有一定的调整权限。”
“量刑改革使得量刑活动从"估堆"走向量化,从模糊走向清晰,从难以评估走向可以估算,使量刑工作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院长王德录说,量刑规范化也较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宽严有标准,宽严可考量”的目标。
改革试点使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试点法院共试点15种罪名案件4.5万多件。试点前后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而且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表示,量刑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戴长林介绍,通过试点,量刑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还出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湖北省试点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2405件3129人,其中上诉193件,二审改判发回37件,无一抗诉、上访案件。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中国的法庭辩论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对于定罪后怎样量刑,旁人很难参与。但被告人最看重的是具体的量刑,量刑环节也容易出现司法腐败。现在让控辩双方都对量刑发表意见,并由法院对量刑进行说理,体现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
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在试点中,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中包括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表示,改革明确和保证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抗诉,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陈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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