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十二五”期间拟征环境税 征税时机仍是考验

2010-11-02 07:58:00    作者:周海滨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环境税征收预期要追溯到2007年6月4日,在由国务院牵头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将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则认为,(开征环境税)方案制定者首先需要考虑怎样界定环境税,避免和现有税种冲突;其次,需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环境税的“十二五”选择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周海滨|北京报道

  是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还是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

  10月27日,环境税说法获官方认可。与此同时,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也将在“十二五”期间落定。

  当日,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公布。《建议》提出,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环境税征收圈定“十二五”

  就在上个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参加的某论坛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称:“相关部委正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的研究制定工作,试点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但他同时透露,“出台环境税暂无明确时间表”。

  环境税征收预期要追溯到2007年6月4日,在由国务院牵头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将开征环境保护税。

  但是,2009年6月24日,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韩文科向《中国经济周刊》明确表示:“只是在做研究,还早着呢。”

  一直以来,深化能源资源领域的价格、财税体制改革,被认为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基础。而低碳对所有国家都是一个很艰难的选择。十二五期间开征环境税,无疑是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之举。

  “《建议》提出征收,这就说明在‘十二五’期间要开征,时机已经到来。”10月28日,韩文科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从节能减排角度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挑战,“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将环境税引入税收制度已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而环境税是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征收环境税,看起来负担是增加了,但如果能设计得很好,能有效制约企业对化石能源的消耗。在经济压力下,大家都会千方百计地节能减排,千方百计地开放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工艺和技术,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开征具体时机仍是考验

  韩文科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至于具体是‘十二五’什么时候,那是个时机问题,涉及到具体工作是否准备到位。”环境税征收方案中的具体工作包括税率确定、征收范围确定、环保和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立、减免税设置等诸多环节。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则认为,(开征环境税)方案制定者首先需要考虑怎样界定环境税,避免和现有税种冲突;其次,需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对于开征环境税的共识是通过税收杠杆,明确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促使经济结构转型和生态环境改善,而不是为政府扩大税源、增加收入。

  但是,“十二五”期间环境税的具体征收时间需要仔细考量。贾康曾以资源税举例说:“环境税是一个体系,其中包括资源税。2006年、2007年,有关部门对资源税改革也进行了讨论,但那时如果出台等于给物价上涨火上浇油;2008年下半年,外部金融危机冲击来临,整个经济急速下滑,使得信心比黄金还重要,也不利于推进此项改革。”

  “设计环境税最大的难点是税基(污染排放量)的确定。”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应该由环保部门确定,还是由税务部门确定,尚无定论。至于环境税是国税还是地税,我建议是共享税。”

  在参与环境税方案设计的王金南看来,我国应该从四个税目推动环境税工作:一是污染排放,环境税税基应该建立在污染排放量的基础上;二是污染产品,对一些有潜在污染的产品,或者一次性消费的资源产品进行征税;三是生态保护税,对一些自然资源产品,如矿产资源开发带来资源破坏,应该征税以作生态补偿;四是碳税。

  此外,外界普遍关注的还有,是不是对所有行业开征环境税,如何评判排放量?评判权又归属哪方?环境税是国税还是地税?

  如此种种,都将考验未来“十二五”期间的环境税征收时机选择。

刘宝才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自定义搜索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